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之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49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知悉保險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沒有固定天數,但須合理迅速,遲延導致擴大的損失可能不予理賠。
Q · 船難或貨損後,要多快通知保險公司?
知道出事就要立刻通知,不能等查清損失
依海商法第 149 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沒有固定天數,判斷標準是「在現有資訊下合理迅速地通知」。半夜得知、隔天上班第一時間通知可過關;蓄意拖延導致損失擴大,擴大部分保險人得主張不予理賠。先通知、後補件是正確流程,不必等資料齊全。
一艘船在印尼外海觸礁了,消息傳到船東手上是早上八點。船東有多快要通知保險公司?本條給的答案簡單到嚇人:「應即通知」。沒有「三天內」沒有「七天內」,只有「立刻」。為什麼?因為海上事故跟陸地不一樣。貨物在海上會繼續貶值、船體會繼續擱淺加劇損壞、救援黃金時間以小時計算。保險公司越早知道,越能派人介入、安排救助、減少損失。這個「減少損失」對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都有利,因為最終理賠金額會因此降低,而降低的部分減輕了雙方的負擔。不通知或延遲通知的代價是什麼?法律沒明說本條的效果,但實務上會被認定違反保險契約的一般義務,保險公司可以主張因遲延而擴大的損失不予理賠。也就是說,遲一天通知,可能讓你自己吞下遲延期間的損害。
海商法第 149 條為海上保險的危險發生通知義務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知悉保險標的所承保之危險(船難、貨損、擱淺等)發生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使其得及早介入救助、減少損失,屬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階段的核心協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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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不用。應即通知的判斷標準是合理情況下的迅速通知,半夜非緊急聯絡人辦公時間,隔天上班第一時間通知即可;但若涉及人命救援或需立即派船救助,就要啟動 24 小時緊急聯絡專線。
要。本條要求知悉危險發生就通知,不是確認是保險事故才通知。有疑義時更應先通知,讓保險人派專業人員判斷,不要自己下結論。通知後若經評估不屬承保範圍,通常無不利後果;但判斷錯誤而沒通知,被認定遲延的風險遠大於多通知的成本。
規定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要立即通知保險人,是海上保險的告警義務,與減損義務、理賠時效互為配套。
不是固定天數,而是在現有資訊下合理迅速地通知,半夜得知可隔天上班第一時間通知。
船難、擱淺、碰撞、貨物毀損滅失等承保範圍內的事故發生,從知悉那一刻起算通知義務。
海商法 149 條要求應即,陸上保險法 58 條一般是 5 日內,海上因時效敏感而更嚴格。
當天以電話或 Email 簡訊級通知,含時間、地點、標的、大致損害與聯絡方式,留存紀錄,先通知後補件。
電話通知記下時間與對話對象,Email 保留副本,作為已履行應即通知的證據。
依海商法 130 條採取合理減損措施,並要求保險人指派公證人介入,再補送完整文件。
本條未明定罰則,但遲延期間擴大的損失,保險人得主張不予理賠,等於由被保險人自負。
海上保險優先適用海商法 149 應即通知,海商法未規定者才依 126 條適用保險法。
149 是危險發生的應即通知,151 是貨物損害接到貨物後 1 個月內通知,適用情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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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得將其所保之險,向他人為再保險。 本章關於保險之規定,於再保險準用之。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之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保險人得將其所保之險,向他人為再保險。 本章關於保險之規定,於再保險準用之。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他船舶船長、海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舶名稱及船籍港並開來及開往之處所,通知於他船舶。 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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