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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150 條

  1. 1.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
  2. 2.保險人對於前項證明文件如有疑義,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擔保時,仍應將保險金額全部給付。
  3. 3.前項情形,保險人之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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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海商法第 150 條,保險人應於收到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對文件有疑義時被保險人提供擔保仍應全額給付。

Q · 保險公司收到我的理賠文件後,可以拖多久才給付?

依海商法第 150 條,保險人應於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給付保險金額。若保險人對文件有疑義,被保險人提供擔保時,保險人「仍應」全額給付,不得以調查為由扣款;事後查出文件有問題,金額返還請求權自給付後一年內行使,逾期消滅。

白話解讀

你的船出事了,你通知了保險公司,跑了公證人,蒐集了所有單據,滿心期待賠償金入帳。問題來了:保險公司要拖多久?本條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30天。收到你的證明文件那一天起算,保險公司必須在30天內給付保險金,不能推託。但第二項給了保險公司一個喘息空間:如果對你提供的證明文件有疑義,不確定是真是假、金額對不對,它可以要求你「提供擔保」(類似押金或保證人),一旦你提供了,它仍然要把保險金全額給付。不能用「我還在查」當藉口扣住理賠金。第三項是保險公司的保護傘:如果最後查出來你的文件確實有問題,保險公司給出去的錢可以要回來,但請求權時效只有一年,從給付日起算。一年後就算查到你作假,錢也追不回來了。這條的設計在逼雙方都動起來:保險公司不能拖、被保險人不能擺爛,有爭議就邊付邊查,不要讓資金卡住。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50 條為海上保險理賠的給付期限與資金流動規範:保險人於收到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須給付保險金,對文件有疑義時被保險人提供擔保仍應全額給付,給付後一年內保險人得對有瑕疵之給付行使金額返還請求權。本條以三層機制平衡理賠效率與保險人查證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 150 條規定保險公司多久要給付保險金?

收到證明文件後三十日內。

Q2保險公司說文件有疑義,可以不付嗎?

不行。被保險人提供擔保時,保險人仍應全額給付。

Q330 天的起算點是哪一天?

保險人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文件之日起算。

Q4保險公司逾期不付,我能主張什麼?

可依民法第 233 條請求年息 5% 遲延利息。

Q5給付後查出文件造假,保險公司多久能追回?

自給付後一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逾期消滅。

Q6什麼是『提供擔保』?

如銀行保證函、定期存單質押、連帶保證人等,換取全額先行給付。

Q7海商法 150 跟保險法的理賠期限一樣嗎?

不同。海商法 150 為 30 日,保險法第 34 條陸上保險原則為 15 日。

Q8被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時效多久?

依保險法第 65 條為 2 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海商法 150(海上保險)保險法 34(陸上保險)
給付期限收到證明文件後 30 日約定期限內,無約定者收齊後 15 日
疑義時處理提供擔保仍應全額給付得先行賠付,無擔保換付明文
返還請求權時效給付後 1 年無對應明文
逾期效果負遲延責任(民法 233 利息 5%)應給付遲延利息年息 10%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21条(保険給付の履行期)
🇰🇷 韓國상법 제658조(보험금의 지급)
🇨🇳 中國保险法 第23条(理赔时限)
🇩🇪 德國VVG § 14(Fälligkeit der Geldleistung des Versicher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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