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153 條
-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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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153 條為施行日條款,第二項明定 98 年 6 月 12 日修正條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是判斷案件適用新舊版本的時間分界。
Q · 海商法 98 年修正後,哪些案件要用新條文?
依海商法第 153 條第二項,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修正之條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起施行。換言之,事故或法律關係發生在 9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者,原則上適用修正前條文;之後者適用新條文。判斷案件適用版本時,這一日期是分界線,也是判決書首要釐清的前提。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是一張「出廠貼紙」:告訴你這部法律從什麼時候開始生效。但它藏著一個台灣立法的小暗門:第二項特別把民國 98 年的修正條文生效日訂在「98 年 11 月 23 日」,不是公布當天。為什麼要這樣寫?因為那一次海商法修正必須跟民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對齊,避免兩部法律在同一段期間用不同版本,造成船貨糾紛案件裡「該用舊民法還是新民法」的混亂。對一般讀者來說,這條直接用到的機會接近零。但如果你是在處理一件民國 98 年前後發生的海上事故,或是在研究歷史判決,這條就是你判斷「當時該適用哪個版本」的第一把鑰匙。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153 條為全部法律的施行日條款:第一項定原則「自公布日施行」,第二項就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修正條文另定施行日為 98 年 11 月 23 日。本條不創設實體權利義務,而是決定個案應適用哪一版本條文的時間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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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 153 條是什麼?▾
規定海商法施行日的條款,第二項另定 98 年修正條文自 98 年 11 月 23 日施行。
Q2「自公布日施行」是什麼意思?▾
法律自總統府公報刊登公布之日起,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Q398 年 11 月 23 日這天為什麼特別?▾
海商法 98 年修正條文的施行日,配合民法相關修正同步施行。
Q4舊案件要用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海商法?▾
看事實發生時點是否在 98 年 11 月 23 日之後,這是版本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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