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152

快速跳轉

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152條規定委付權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即消滅,屬除斥期間,不可中斷或延長。

Q · 船貨出事後,委付的時效有多久?

自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逾期權利消滅

依海商法第152條,被保險人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必須行使委付權,逾期即消滅。重點:這是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不能因請求或承認而中斷、不能延長,也不會因保險人拖延回覆而暫停。實務上時效從「得為委付之日」起算,不是從保險人同意之日起算。

白話解讀

船沉了、貨物失蹤了、被海盜劫走了,你的腦袋正處於混亂狀態。保險公司說「我們可以賠,但你要先把殘存權利全部轉給我們」,這個動作叫「委付」。你可能以為反正保險會處理,慢慢來就好。錯。從你知道事故發生,並且可以主張委付那天起算,2 個月不行動,這個權利消失。不是等一年,不是等三年,是 2 個月。海商法為什麼把時效壓到這麼短?因為海上事故牽涉船貨殘值評估、多國管轄、複雜求償鏈,拖越久越難算帳。你錯過這 2 個月,不是「晚點再弄」,是永遠失去把爛攤子丟給保險公司的機會,只能自己默默消化損失。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152條規範海上保險委付權的行使期間:被保險人在發生船舶或貨物委付原因(如全損、推定全損、船舶被捕獲、失蹤等)後,須於知悉並得為委付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主張委付。此二個月為除斥期間,性質上不同於消滅時效,一旦經過權利即確定消滅,不得中斷或延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還在等海事公證人的報告,可以先寄委付通知嗎?

可以,而且你應該這樣做。委付是單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先有完整評估報告。你可以在通知中寫明「依目前所知狀況主張委付,保留後續補充證明之權利」。內行人提示:寧可先寄後撤回,也不要等報告等到時效過,實務上有許多案例是被保險人死守等報告才行動,結果錯過2個月被以除斥期間經過駁回。

Q2保險公司收到委付通知後拖了三個月才回我不同意,我的權利還在嗎?

還在。委付的成立不以保險公司同意為要件,只要你在2個月內把委付意思表示送達保險公司,權利就已經行使完畢。保險公司事後不同意只會變成訴訟上的爭點,不會讓你的委付權消滅。內行人提示:所以存證信函的寄發日和送達證明是你最重要的兩個日期證據,比保險公司的回覆日更關鍵。

Q3委付成功後,我是不是就什麼都拿得回來了?

不完全是。委付的效果是你把殘存的船貨所有權及相關權利全部移轉給保險公司,換取保險公司支付全損的保險金。如果打撈後殘值大於保險金,差額歸保險公司,不是歸你。這就是為什麼有時候部分損失賠償反而對你更有利。內行人提示:真正的決策點不是要不要委付,而是殘值與全損保險金哪個大,這筆帳在2個月內要算清楚。

Q4海商法委付時效多久?

自得為委付之日起2個月,屬除斥期間,逾期權利確定消滅,不能補救。

Q5委付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差在哪?

除斥期間(委付2個月)一經過就消滅,不能中斷、延長;消滅時效可因請求、承認而中斷重新起算。

Q6什麼叫「得為委付之日」?

指委付原因(全損、推定全損、船舶被捕獲、失蹤等)法律上成立、被保險人客觀上可以主張委付的那一天。

Q7委付和一般保險理賠通知差在哪?

理賠通知是告知事故發生;委付是把殘存權利全部移轉給保險人換取全損保險金,兩者時效與效果都不同。

Q8海商法委付怎麼主張?

記錄知悉日→確認委付原因成立→2個月內寄出書面委付通知存證信函給保險人並留存送達證明。

Q9委付通知怎麼寫才有效?

依海商法第147條須書面、不得附條件,載明保險標的、委付原因與移轉殘存權利之意旨。

Q10怎麼證明自己在2個月內有行使委付?

存證信函寄發日與送達回執是最關鍵的兩個日期證據,比保險人回覆日更重要。

Q11委付後保險金怎麼算?

保險人支付全損保險金,被保險人移轉殘存權利;若打撈後殘值大於保險金,差額歸保險人。

Q12委付2個月 vs 海商法第151條損害通知1個月差在哪?

第151條是貨損1個月內通知義務;第152條是委付權2個月除斥期間,兩者起算點與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委付除斥期間(海商法152)消滅時效(如保險法65)
性質除斥期間消滅時效
期間長度2個月2年
能否中斷不能中斷可因請求、承認、起訴中斷
能否延長不能延長中斷後重新起算
起算點得為委付之日請求權可行使時
經過效果權利確定消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委付除斥期間(海商法152)

性質
除斥期間
期間長度
2個月
能否中斷
不能中斷
能否延長
不能延長
起算點
得為委付之日
經過效果
權利確定消滅

消滅時效(如保險法65)

性質
消滅時效
期間長度
2年
能否中斷
可因請求、承認、起訴中斷
能否延長
中斷後重新起算
起算點
請求權可行使時
經過效果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抗辯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商法第833条(委付の原因)— 海上保険における委付制度
韓國상법 제710조(위부의 원인)— 해상보험 위부 제도
中國海商法 第249條(委付)— 推定全損後保險標的權利移轉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 L172-25 et s.(délaissement)— 海上保險委付
美國General maritime law — notice of abandonment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多為判例法與保單條款,非聯邦成文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保險於危險發生前,因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事由而解除契約者,保險人得請求約定保險費之半數。

(0510713 全文修正)

關於共同海損之分擔額,船舶以到達地、到達時之價格為準,貨物以卸載地、卸載時之價格為準。但關於貨物之價格,應扣除因滅失無須支付之運費及其他費用。

(0880622 全文修正)

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縮短委付權利之行使期間,明定於知悉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保險於危險發生前,因可歸責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事由而解除契約者,保險人得請求約定保險費之半數。

(0510713 全文修正)

關於共同海損之分擔額,船舶以到達地、到達時之價格為準,貨物以卸載地、卸載時之價格為準。但關於貨物之價格,應扣除因滅失無須支付之運費及其他費用。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九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三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縮短委付權利之行使期間,明定於知悉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152 條規定:「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得為委付之日起,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1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