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法24

快速跳轉

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船舶設備之項目、規範、豁免及等效、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5

(0191108 制定)

船舶所有人應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自行認定船籍港,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為所有權之登記。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每滿一年,應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0991112 全文修正)

前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設備:   一、救生設備。   二、消防設備。   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及康樂設備。   七、衛生及醫藥設備。   八、通風設備。   九、冷藏及冷凍設備。   十、貨物裝卸設備。   十一、防止污染設備。   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   十三、帆裝、纜索設備。   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   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   前項船舶設備之規範、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條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並配合實務需要,修正第二款之「救火設備」為「消防設備」、第九款之「冷藏設備」為「冷藏及冷凍設備」,第十一款之「排水設備」為「防止污染設備」,另第十六款則修正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又第五款所定之「無線電信設備」,因船舶法及電信法均有相關罰責規定,應視其違反情節,分別論處:1.船舶應具備之「無線電信設備」種類,應由航政機關依相關國際公約規範,若未備妥該項設備而航行,應依船舶法規定處罰。2.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收或發送射頻信息)之設置,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若有船舶,未依電信法規定之作業程序,擅自設置、違法使用電臺,應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併此敘明。   三、原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移列本條第二項,並精簡條文,不再重複規定各項設備。

(1071106 修正)

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船舶設備之項目、規範、豁免及等效、證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第一項船舶設備之項目,包括救生設備、消防設備、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航行儀器設備、無線電信設備、居住及康樂設備、衛生及醫藥設備、防止污染設備等,授權子法訂定,可使業務執行較具彈性,爰予刪除。   二、原第二項考量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設備項目亦不相同,爰修正授權之範圍及事項,列為本條文。

(0191108 制定)

船舶所有人應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及船舶噸位證書後,自行認定船籍港,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為所有權之登記。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經特別檢查後,每滿一年,應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施行定期檢查。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條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並配合實務需要,修正第二款之「救火設備」為「消防設備」、第九款之「冷藏設備」為「冷藏及冷凍設備」,第十一款之「排水設備」為「防止污染設備」,另第十六款則修正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又第五款所定之「無線電信設備」,因船舶法及電信法均有相關罰責規定,應視其違反情節,分別論處:1.船舶應具備之「無線電信設備」種類,應由航政機關依相關國際公約規範,若未備妥該項設備而航行,應依船舶法規定處罰。2.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電臺(指設置電信設備及作業人員之總體,利用有線或無線方式,接收或發送射頻信息)之設置,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若有船舶,未依電信法規定之作業程序,擅自設置、違法使用電臺,應依電信法規定處罰,併此敘明。   三、原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移列本條第二項,並精簡條文,不再重複規定各項設備。

(1071106 修正)

一、原第一項船舶設備之項目,包括救生設備、消防設備、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航行儀器設備、無線電信設備、居住及康樂設備、衛生及醫藥設備、防止污染設備等,授權子法訂定,可使業務執行較具彈性,爰予刪除。   二、原第二項考量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設備項目亦不相同,爰修正授權之範圍及事項,列為本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24 條規定:「船舶因分類、噸位、載運貨物型態、適航水域不同,其船舶設備之項目、規範、豁免及等效、證書及其他應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