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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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 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 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 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
- 2.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服務期間,指船長在船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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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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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 僱傭名詞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船員法 第 41 條條文
- 船員法 第 45 條條文
- 船員法 第 48 條條文
- 船員法 第 4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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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