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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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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 二、船員在船服務期間。 三、船員於離開僱傭地上船及下船返回僱傭地期間。 四、船員於僱傭契約期滿之有給休假期間。 五、船員留職停薪期間。
  2. 2.本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服務期間,指船長在船服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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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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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所定服務期間,指下列期間: 一、船員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