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
本法條規定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每月十日前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依據該法條,船舶運送業需每月十日前向航港局提交相關資料,以完成其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的申報工作。航港局需依據相關法規,定期收到船舶運送業或代理人提交的資料,並加以管理。 範例:文章中未提及具體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申報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符合相關條例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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