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12

快速跳轉

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法條規定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在每月十日前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資料。依據該法條,船舶運送業需每月十日前向航港局提交相關資料,以完成其直航船舶及運送統計的申報工作。航港局需依據相關法規,定期收到船舶運送業或代理人提交的資料,並加以管理。 範例:文章中未提及具體航運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申報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符合相關條例的具體範例。

相關函釋 2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或其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交通部所定格式,向航港局申報前一月所經營或代理之直航船舶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