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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3

業者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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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業者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