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 11 條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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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港法第11條,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興建和維護費用應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根據法條的規定,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航港建設基金是專門為了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發展而設立的基金,其財政來源主要來自商港建設費收取的部分。根據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商港建設費的部分收入將被用於航港建設基金,以支持商港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工程。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際商港需要進行擴建工程,以提升裝卸貨物的效率。根據商港法第11條的規定,這項擴建工程的興建和維護費用將會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以確保商港的公共基礎設施能夠得到有效的維護和更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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