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根據商港法第11條,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興建和維護費用應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根據法條的規定,航港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航港建設基金是專門為了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的發展而設立的基金,其財政來源主要來自商港建設費收取的部分。根據商港建設費收取分配基金保管及運用辦法,商港建設費的部分收入將被用於航港建設基金,以支持商港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工程。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際商港需要進行擴建工程,以提升裝卸貨物的效率。根據商港法第11條的規定,這項擴建工程的興建和維護費用將會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以確保商港的公共基礎設施能夠得到有效的維護和更新。
交通部為管理國際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 國內商港,由各省(市)政府設管理機構管理。 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經營之。
立法理由國際商港由交通部在各港設置商港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國內商港係屬地方性質,本條第二項特規定由各省(市)政府設置商港管理機構管理之。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
交通部為管理商港,於各港設商港管理機關。 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經營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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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港由交通部在各港設置商港管理機關,統一管理。國內商港係屬地方性質,本條第二項特規定由各省(市)政府設置商港管理機構管理之。商港區域內劃設之各種專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區,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或專設機構管理。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二、第三項未修正,項次並順移為第二項。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支付,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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