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清楚民用航空法第41條的相關法規和解釋。
國境內航路設備,由交通部統籌辦理之。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為飛航安全,或為救助任務,而須投擲時,不在此限。
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飛航及管制規則,並須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其飛航作業應遵照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人員飛航時不得逾各項規定標準之限制;其標準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航空器於飛航時,除應遵照飛航及管制規則外,並應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因此,為使飛航作業有一致作業標準,爰明定之,俾資遵循。 三、第二項未修正。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飛航安全,及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與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授權民航局訂定有關航空器之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另第一項後段有關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標準」已於本法之其他子法中有明確訂定,故已無另訂「標準」之需求,爰予刪除。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增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之名稱,將授權子法之名稱修正為「規則」,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境內航路設備,由交通部統籌辦理之。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為飛航安全,或為救助任務,而須投擲時,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航空器於飛航時,除應遵照飛航及管制規則外,並應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因此,為使飛航作業有一致作業標準,爰明定之,俾資遵循。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維護飛航安全,及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與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授權民航局訂定有關航空器之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另第一項後段有關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標準」已於本法之其他子法中有明確訂定,故已無另訂「標準」之需求,爰予刪除。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增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之名稱,將授權子法之名稱修正為「規則」,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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