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用航空法41

快速跳轉
  1. 1.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2. 2.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清楚民用航空法第41條的相關法規和解釋。

立法沿革 5

(0420519 制定)

國境內航路設備,由交通部統籌辦理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為飛航安全,或為救助任務,而須投擲時,不在此限。

(0861216 全文修正)

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飛航及管制規則,並須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其飛航作業應遵照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航空人員飛航時不得逾各項規定標準之限制;其標準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航空器於飛航時,除應遵照飛航及管制規則外,並應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因此,為使飛航作業有一致作業標準,爰明定之,俾資遵循。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01031 修正)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飛航安全,及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與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授權民航局訂定有關航空器之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另第一項後段有關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標準」已於本法之其他子法中有明確訂定,故已無另訂「標準」之需求,爰予刪除。

(0960615 修正)

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   前項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儀器飛航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民航局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增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之名稱,將授權子法之名稱修正為「規則」,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0519 制定)

國境內航路設備,由交通部統籌辦理之。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器飛航中,不得投擲任何物件。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為飛航安全,或為救助任務,而須投擲時,不在此限。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三十八條移列。   二、航空器於飛航時,除應遵照飛航及管制規則外,並應遵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因此,為使飛航作業有一致作業標準,爰明定之,俾資遵循。   三、第二項未修正。

(0901031 修正)

一、為維護飛航安全,及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要求,與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明確授權民航局訂定有關航空器之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等事項之管制辦法。另第一項後段有關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一。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標準」已於本法之其他子法中有明確訂定,故已無另訂「標準」之需求,爰予刪除。

(096061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增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參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二號附約之名稱,將授權子法之名稱修正為「規則」,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規定:「為維護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時,應遵照一般飛航、目視飛航及儀器飛航之管制,並接受飛航管制機構之指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