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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4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
  2. 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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