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航空站經營人為維護安全及運作之需求,應劃定部分航空站區域為管制區。 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進出管制區,應接受航空警察局檢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七號附約4.7.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每個民用航空站均建立保安管制區,且有關人員和車輛之檢查程序與辨認系統被確實執行」,爰於本條明定有關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七號附約4.7.1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每個民用航空站均建立保安管制區,且有關人員和車輛之檢查程序與辨認系統被確實執行」,爰於本條明定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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