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戒護與被戒護人、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資格、航空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訓練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資料之保密、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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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戒護與被戒護人、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資格、航空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訓練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資料之保密、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與應遵行事項,戒護與被戒護人員、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資格,航空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訓練計畫之訂定與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於本條明定授權由交通部訂定辦法管理之。 三、本條所定「航空器戒護」,係指在威脅情勢提升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指派相關人員監護停放於機坪之航空器,以維安全;所稱戒護與被戒護人,其中之「被戒護人」,係指被拘提或被判有罪而因刑事訴訟程序須搭機之人,至於「戒護人」,係指被戒護人員搭機時從事戒護工作之人,該等人員搭機時,應遵行相關規定;另所稱「保安控制人員」,係指實際從事訂定、修正或監督航空保安計畫執行之人員。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航空保安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於航空器之戒護與清艙檢查,旅客、行李、貨物、空廚餐飲與侍應品之保安措施,保安控管人之申請程序與應遵行事項,戒護與被戒護人員、武裝空安人員與其他經航空警察局許可攜帶武器進入航空器人員搭機應遵行事項,保安控制人員之資格,航空保安事件之緊急應變措施,航空保安品質管制計畫之訂定與報核程序,保安訓練計畫之訂定與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保安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於本條明定授權由交通部訂定辦法管理之。 三、本條所定「航空器戒護」,係指在威脅情勢提升時,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指派相關人員監護停放於機坪之航空器,以維安全;所稱戒護與被戒護人,其中之「被戒護人」,係指被拘提或被判有罪而因刑事訴訟程序須搭機之人,至於「戒護人」,係指被戒護人員搭機時從事戒護工作之人,該等人員搭機時,應遵行相關規定;另所稱「保安控制人員」,係指實際從事訂定、修正或監督航空保安計畫執行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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