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5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持有人也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這表示在民用航空業中,特定的許可證或證書是不能被轉讓的,並且持有人也不能擅自認定自己已擁有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規定的專營權。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財政部86年5月12日台財稅第861895076號、92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47號函釋示,以及94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9890號令修正的裁罰參考表。這些資料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規定,同樣涉及對法律違規行為的處罰和相關細則。
航空器非因故障,危及飛航安全時,不得在飛行場以外降落或起飛。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增減之。 交通部為增進飛航安全,擴建設備,得徵收航空保安建設費。但不得超過客貨運價百分之十;其徵收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航線證書,不得轉移,其持有人不得認為已取得各該許可證或證書所載各項之專營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航空器非因故障,危及飛航安全時,不得在飛行場以外降落或起飛。
民用航空運輸業客貨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增減之。 交通部為增進飛航安全,擴建設備,得徵收航空保安建設費。但不得超過客貨運價百分之十;其徵收標準,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七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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