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5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決議,民用航空法第 52 條規定了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的規定,負責載運郵件。根據該法律,航空業者需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且具有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才能從事郵件載運業務。 範例: 例如根據航空貨運承攬管理規則第4條、第7條之規定,經核准籌設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檢附特定文件,方能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從而負責載運郵件。
航空器在航路內飛航,必須遵照飛航管制規則,並須接受管制機構之指示,飛航在進近管制地帶之空域者亦同。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航空器在航路內飛航,必須遵照飛航管制規則,並須接受管制機構之指示,飛航在進近管制地帶之空域者亦同。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將左列表報按期送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有關營運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航務者。 四、有關機務者。 五、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票持有者。 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