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民用航空法 第 52 條

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責載運郵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5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決議,民用航空法第 52 條規定了已領有航線證書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經停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的規定,負責載運郵件。根據該法律,航空業者需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且具有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才能從事郵件載運業務。 範例: 例如根據航空貨運承攬管理規則第4條、第7條之規定,經核准籌設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相關登記,並檢附特定文件,方能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從而負責載運郵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