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為應公共利益之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調整或增闢指定航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航空器在飛航中,正駕駛員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
民航局為應公共利益之需要,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通知民用航空運輸業調整或增闢指定航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修改」修正為「調整」,俾資妥適。
航空器在飛航中,正駕駛員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交通部許可,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四條修正移列。 二、「修改」修正為「調整」,俾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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