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均應依法接受有關機關之檢查。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如違反本法或有關法規之規定或航線證書所列之條件,或違反前項條約或協定之規定,民航局得暫停或撤銷其所發給之航線證書。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航空器起飛前及降落後,均應依法接受有關機關之檢查。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如違反本法或有關法規之規定或航線證書所列之條件,或違反前項條約或協定之規定,民航局得暫停或撤銷其所發給之航線證書。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