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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6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其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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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6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若依法解散,其許可證和航線證書會同時失效,並且必須在三十天內向民航局交還。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航空運輸業解散後不再進行營業活動,並且讓相關管理單位能夠更新相關許可證和證書。 舉例來說,如果某民用航空運輸公司決定解散,根據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在解散後的三十天內將許可證和航線證書交還給民航局,以確保其不再從事航空運輸業務。這樣可以防止一家已經解散的航空公司繼續使用其許可證和航線證書進行營運,從而保護消費者和航空市場的利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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