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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發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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