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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0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條約或協定,或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其航空器定期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應先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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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十分項"航空貨運承攬管理規則第1條、第7條"的規定來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境內飛航時需向民航局申請核發航線證書,並且需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才能營業。例如在"申請航線證書"的範例中,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必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稱、加入當地航空貨運承攬業商業同業公會簽給之會員證影本等文件。 至於"會員證影本"的相關規定,根據"財政部92年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47號函釋示"中所述,營業人取具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即可出具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同時,該文件應載有寄件人的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 根據以上資訊,可以指出民用航空法第 80 條的規定是為了管理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境內飛航時的航線申請程序,並確保其依法營業,符合國際間的規範和協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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