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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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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營利性之飛航活動。 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81條,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載運客貨、郵件或經營普通航空業務時,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若是外籍自用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的飛航活動,則可以獲得許可。另外,如果有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也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81條 舉例: 根據《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關於航空運輸之協定》,外國航空公司依照該協定的規定,獲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航空業務的許可。这是符合民用航空法第81條的「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的情形之一。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20519 制定)

損害賠償之債務人顯無負擔全部賠償之能力時,法院得斟酌其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給付,或減低其應賠償之金額。   前項減低之賠償金額,不得少於損害額百分之五十。

(0621221 全文修正)

未領執業證書或檢定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任用者亦同。

(0731106 修正)

未領執業證書、檢定證及體格檢查及格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雇用者亦同。

立法理由除提高罰金數額外,並於第一句中增訂「體格檢查及格證」及將末句中之「任用」二字修正為「雇用」,以符實際。

(0861216 全文修正)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1001214 修正)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   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立法理由鑑於國際間對於未涉境內營運權之私人飛航多已開放,為符合世界潮流及鼓勵外籍企業高階主管來臺經商或設立營業據點,並考量國際間亦有簽訂條約或協定開放部分境內營運權之情況,爰增訂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0420519 制定)

損害賠償之債務人顯無負擔全部賠償之能力時,法院得斟酌其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給付,或減低其應賠償之金額。   前項減低之賠償金額,不得少於損害額百分之五十。

(0621221 全文修正)

未領執業證書或檢定證而從事飛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任用者亦同。

(0731106 修正)

除提高罰金數額外,並於第一句中增訂「體格檢查及格證」及將末句中之「任用」二字修正為「雇用」,以符實際。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一條移列。

(1001214 修正)

鑑於國際間對於未涉境內營運權之私人飛航多已開放,為符合世界潮流及鼓勵外籍企業高階主管來臺經商或設立營業據點,並考量國際間亦有簽訂條約或協定開放部分境內營運權之情況,爰增訂但書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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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81 條規定:「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