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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1 條
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載運客貨、郵件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普通航空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外籍自用航空器經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 二、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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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81條,外籍航空器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兩地之間載運客貨、郵件或經營普通航空業務時,必須取得相應的許可。若是外籍自用航空器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的飛航活動,則可以獲得許可。另外,如果有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也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法第81條 舉例: 根據《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關於航空運輸之協定》,外國航空公司依照該協定的規定,獲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航空業務的許可。这是符合民用航空法第81條的「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的情形之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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