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籌辦、設立分支機構、總代理申請、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之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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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籌辦、設立分支機構、總代理申請、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之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對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理,將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關管理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授權規定移至本條,以符專章管理之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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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對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管理,將第六十三條之一有關管理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授權規定移至本條,以符專章管理之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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