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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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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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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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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20519 制定)

外籍航空器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

(06212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0731106 修正)

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目前經濟情況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金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第一項罰金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二、參照船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修正。

(0861216 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實際航空市場之需要,爰增定本條文俾符實際作業之需要。使業者因短期維修或政府因特殊需要,不致發生無機可用之困難。

(1001214 修正)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現行實務,政府機關將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而遇有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之需,亦宜排除第八十一條之限制,以利政府公務之推動,爰增訂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得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另刪除首句之「中華民國」四字,以統一本法用詞。

(0420519 制定)

外籍航空器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

(06212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0731106 修正)

一、目前經濟情況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金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第一項罰金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二、參照船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修正。

(08612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實際航空市場之需要,爰增定本條文俾符實際作業之需要。使業者因短期維修或政府因特殊需要,不致發生無機可用之困難。

(1001214 修正)

考量現行實務,政府機關將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而遇有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之需,亦宜排除第八十一條之限制,以利政府公務之推動,爰增訂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得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另刪除首句之「中華民國」四字,以統一本法用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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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83 條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