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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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五十八條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目前經濟情況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金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第一項罰金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二、參照船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修正。
中華民國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實際航空市場之需要,爰增定本條文俾符實際作業之需要。使業者因短期維修或政府因特殊需要,不致發生無機可用之困難。
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因自有航空器維修需要、政府機關因公務或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其期間在六個月以下並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第八十一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考量現行實務,政府機關將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而遇有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之需,亦宜排除第八十一條之限制,以利政府公務之推動,爰增訂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得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另刪除首句之「中華民國」四字,以統一本法用詞。
外籍航空器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先提出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
違反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者,其機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目前經濟情況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金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第一項罰金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二、參照船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實際航空市場之需要,爰增定本條文俾符實際作業之需要。使業者因短期維修或政府因特殊需要,不致發生無機可用之困難。
考量現行實務,政府機關將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而遇有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之需,亦宜排除第八十一條之限制,以利政府公務之推動,爰增訂法人、團體受託辦理公務需要,得短期租賃或借用外籍航空器,另刪除首句之「中華民國」四字,以統一本法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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