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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
關於本章損害賠償之訴訟依原告人之選擇,由被告人住所地或失事後最初降落地之法院管轄之。
違反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目前經濟情況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金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第一項罰金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於航空器失事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必要之調查行為,並對航空器失事適時提出失事原因報告及改正建議事項,政府相關機關及業者應依其建議改正缺失。 航空器失事調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罰外,其涉有其他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第二條第十八款「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增定明定其權力。 二、航空器失事調查,經緯萬端,為使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之調查能迅速、確實,爰增定第一項明定其具有資料調閱權並得採取必要之調查行為;對其調查結果之改正建議,明定政府及業者有接受及改正之義務。第二項明定對於失事或意外事件之調查結果如有違法,除應依本法處罰外,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第二項明定對於失事或意外事件之調查結果如有違法,除應依本法處罰外,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時,其所有人及使用人、在附近空域飛航之航空器機長、以及得知消息之飛航管制機構,均應儘速通報飛安會及民航局。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第一階段之工作||失事消息通報。融合原條文第八十六條之要點加以修正,並增加得知消息之飛航管制機構通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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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業明定飛航事故(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通報事項,本條已無存在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本章損害賠償之訴訟依原告人之選擇,由被告人住所地或失事後最初降落地之法院管轄之。
違反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目前經濟情況顯有變更,原定之罰金數額已屬偏低,顯不足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爰將第一項罰金數額提高,期能收處罰之實效。
一、為配合第二條第十八款「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之增定明定其權力。 二、航空器失事調查,經緯萬端,為使航空器飛航安全委員會之調查能迅速、確實,爰增定第一項明定其具有資料調閱權並得採取必要之調查行為;對其調查結果之改正建議,明定政府及業者有接受及改正之義務。第二項明定對於失事或意外事件之調查結果如有違法,除應依本法處罰外,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第二項明定對於失事或意外事件之調查結果如有違法,除應依本法處罰外,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第一階段之工作||失事消息通報。融合原條文第八十六條之要點加以修正,並增加得知消息之飛航管制機構通報之義務。
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業明定飛航事故(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之通報事項,本條已無存在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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