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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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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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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失事時,其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即呈報交通部核辦。

(0621221 全文修正)

未經核准而設立民營飛行場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0731106 修正)

未經核准,設立民營飛行場者,處飛行場經營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情節不宜處以刑罰,爰將罰金修正為罰鍰,並提高罰鍰數額。

(0861216 全文修正)

失事調查涉及外籍航空器時,民航局得許可該航空器登記國指派人員協同進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修正移列。

(089032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原條文以民航局為失事調查機關享有之權責,明顯違反設置飛安會為一獨立之失事調查機關之立法旨意,此文字重大錯誤,爰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失事時,其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即呈報交通部核辦。

(0621221 全文修正)

未經核准而設立民營飛行場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0731106 修正)

本條情節不宜處以刑罰,爰將罰金修正為罰鍰,並提高罰鍰數額。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修正移列。

(0890321 刪除)

原條文以民航局為失事調查機關享有之權責,明顯違反設置飛安會為一獨立之失事調查機關之立法旨意,此文字重大錯誤,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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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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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88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