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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提供適當的答案。因為這需要專業知識,而我無法提供最新的參考資料。
航空器失事時,其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即呈報交通部核辦。
未經核准而設立民營飛行場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未經核准,設立民營飛行場者,處飛行場經營人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本條情節不宜處以刑罰,爰將罰金修正為罰鍰,並提高罰鍰數額。
失事調查涉及外籍航空器時,民航局得許可該航空器登記國指派人員協同進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修正移列。
(刪除)
立法理由原條文以民航局為失事調查機關享有之權責,明顯違反設置飛安會為一獨立之失事調查機關之立法旨意,此文字重大錯誤,爰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航空器失事時,其所有人或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即呈報交通部核辦。
未經核准而設立民營飛行場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情節不宜處以刑罰,爰將罰金修正為罰鍰,並提高罰鍰數額。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六條修正移列。
原條文以民航局為失事調查機關享有之權責,明顯違反設置飛安會為一獨立之失事調查機關之立法旨意,此文字重大錯誤,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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