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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消防、搶救、緊急應變及非屬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之調查、統計及分析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處理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訂定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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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二加以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處理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符合司法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訂定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之授權依據,移列至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已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之二加以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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