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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9 條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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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規定了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法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對航空器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包括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以及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所致的損害也需負責。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及航空機失事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與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的規定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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