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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9 條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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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規定了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此法條規定,航空器所有人對航空器造成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包括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以及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所致的損害也需負責。在參考資料中有提及航空機失事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與民用航空法第 89 條的規定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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