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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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