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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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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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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失事地點,附近空域飛航之航空器有參加搜尋救護之義務。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器所有人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不明,或不依規定地位標明者。   二、未經許可,而經營航空運輸業務者。

(0731106 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不明,或不依規定地位標明者。   二、未經許可,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務者。   三、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及依據本法所發其他證書應繳銷而不繳銷者。   四、不遵噪音管制規定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者。   六、妨礙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檢查者。   七、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命令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情節不宜處以刑罰,爰修正為行政罰,另增訂適用主體,並提高罰鍰數額。   二、依一般立法例,將本條第一句中之「各款」二字刪除。   三、第二款增訂「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務者。」。   四、將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移列為本條第三款。   五、配合噪音管制法規定,將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訂航空器噪音管制規則,違反該規則噪音管制之規定者,適用本條第四款處罰,爰予增訂,以利執行。   六、將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移列為本條第五款及第六款。   七、第七款參照其他交通立法例增訂。

(0861216 全文修正)

失事調查涉及軍用航空器、人員及設施者,民航局應與軍事機關協同進行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修正移列。

(0890321 修正)

飛安會應於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完畢後,對行政院提出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政府相關機關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應依其建議改正缺失。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第三階段之工作||調查作業完畢後之工作。參考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半段之內容,增加飛安會應將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呈報行政院。   二、原條文第八十七條因文字具有重大錯誤,爰刪除之。

(093051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業明定飛安改善建議事項,本條已無存在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0519 制定)

航空器失事地點,附近空域飛航之航空器有參加搜尋救護之義務。

(0621221 全文修正)

航空器所有人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不明,或不依規定地位標明者。   二、未經許可,而經營航空運輸業務者。

(0731106 修正)

一、本條情節不宜處以刑罰,爰修正為行政罰,另增訂適用主體,並提高罰鍰數額。   二、依一般立法例,將本條第一句中之「各款」二字刪除。   三、第二款增訂「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務者。」。   四、將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移列為本條第三款。   五、配合噪音管制法規定,將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訂航空器噪音管制規則,違反該規則噪音管制之規定者,適用本條第四款處罰,爰予增訂,以利執行。   六、將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移列為本條第五款及第六款。   七、第七款參照其他交通立法例增訂。

(086121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五條修正移列。

(0890321 修正)

一、本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調查第三階段之工作||調查作業完畢後之工作。參考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半段之內容,增加飛安會應將航空器失事調查報告及飛安改善建議呈報行政院。   二、原條文第八十七條因文字具有重大錯誤,爰刪除之。

(093051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飛航事故調查法」業明定飛安改善建議事項,本條已無存在之必要,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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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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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8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6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