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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俾資保障飛航安全。 三、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另定有關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以明確有關持續適航檢定業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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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俾資保障飛航安全。 三、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另定有關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以明確有關持續適航檢定業務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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