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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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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2. 2.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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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0123 增訂)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俾資保障飛航安全。   三、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另定有關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以明確有關持續適航檢定業務之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401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俾資保障飛航安全。   三、第二項授權交通部另定有關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以明確有關持續適航檢定業務之內容。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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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法第 9-1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用航空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