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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3 條
- 1.乘客或航空器上工作人員之損害賠償額,有特別契約者,依其契約﹔特別契約中有不利於中華民國國民之差別待遇者,依特別契約中最有利之規定。無特別契約者,由交通部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並參照國際間賠償額之標準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2.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 3.第一項所定損害賠償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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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民用航空法第93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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