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及範例。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 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空域,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使用期限或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事項,並公告之。 活動團體應將前項之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超輕型載具因具機動性,活動力強,為避免其干擾其他航空器之正常飛航與影響國家公園之生態平衡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居住安全,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其活動空域之劃定程序與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之相關規定,以規範其應在特定空域依使用規定從事飛航活動,俾維護飛航安全。 三、為避免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飛航時,疏忽違反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活動團體應將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
一、本條新增。 二、超輕型載具因具機動性,活動力強,為避免其干擾其他航空器之正常飛航與影響國家公園之生態平衡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居住安全,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其活動空域之劃定程序與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之相關規定,以規範其應在特定空域依使用規定從事飛航活動,俾維護飛航安全。 三、為避免超輕型載具操作人於飛航時,疏忽違反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活動團體應將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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