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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
  2. 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空域,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使用期限或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事項,並公告之。
  4. 活動團體應將前項之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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