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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 99-4 條
- 1.超輕型載具活動之空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劃定,必要時得廢止之。
- 2.前項空域,不得劃定於國家公園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上空。但農業區、風景區或經行政院同意之地區者,不在此限。
- 3.第一項空域,民航局得依國防或維護飛航安全或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使用期限或其他使用上之禁止、限制事項,並公告之。
- 4.活動團體應將前項之公告事項,轉知其會員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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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及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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