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 9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操作超輕型載具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超輕型載具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將其超輕型載具交由他人操作者,關於前項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前二項致他人死傷之損害賠償額,準用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標準;該辦法所定標準不影響被害人以訴訟請求之權利。
-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應依前項所定之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