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申請,以民航局所屬之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令部核准之軍民共同機場為起降站者,民航局得逕行核准之。但不按正常航路之飛航或須借用軍事機場起降者,民航局應先行洽商空軍總司令部同意後再行核准。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對於申請在民航局所屬之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令部核准之軍民共同機場為起降站的飛行申請,民航局可以直接核准。但如果飛航不按正常航路或需要借用軍事機場起降,則民航局需先洽商空軍總司令部同意後才能核准。 舉例:例如,如果某一航班需要借用軍事機場作為起降點,根據該條規定,民航局在核准前必須先跟空軍總司令部進行洽商並獲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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