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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之申請,以民航局所屬之機場或經空軍總司令部准之軍民共同機場為起降站者,民航局得逕行核准之。但不按正常航路之飛航或須借用軍事機場起降者,民航局應先行洽商空軍總司令部同意後再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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