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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及在本區內飛航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七日以書面載明左列資料,送由外交部 (禮賓司) 或臺灣省政府 (外事室) 轉送國防部 (情報參謀次長室第六處) 准後始得飛航。 一、國籍。 二、機型。 三、機號 (或無線電呼號) 。 四、任務。 五、正副駕駛員姓名。 六、起降地點。 七、預計起飛及降落時間。 八、預計進出管區時間。 九、飛航路線。 前項外國軍用航空器有協議可供適用者,依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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