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73 條
快速跳轉
航空器飛航於國內航線時,因航程過短或場站加油設施之限制,得採用經民航局核准之簡易操作飛航計畫從事飛航。但所攜帶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73 條,當航程過短或場站加油設施限制時,可以經民航局核准後使用簡易操作飛航計畫進行飛航。然而,所攜帶的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架飛機在國內航線時因航程過短而需要加油,需要在有民航局核准的簡易操作飛航計畫下進行加油,而加油的油量不得超過相關法規第六十六至七十二條所規定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