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調查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時,有權請求相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同時,必要時也可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并且有權公告檢查結果。 範例:根據觀光旅館業停業期滿未依規定申報復業之情況,可以使用發展觀光條例第37-1條的權限進行相關檢查和要求文件資料的程序。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主管機關查緝非法旅行業及非法旅宿,明定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以維稽查者人身安全,並得公告檢查結果,讓消費者明悉,並得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以利查察。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主管機關查緝非法旅行業及非法旅宿,明定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以維稽查者人身安全,並得公告檢查結果,讓消費者明悉,並得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以利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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