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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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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1條規定,主管機關在調查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時,有權請求相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同時,必要時也可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并且有權公告檢查結果。 範例:根據觀光旅館業停業期滿未依規定申報復業之情況,可以使用發展觀光條例第37-1條的權限進行相關檢查和要求文件資料的程序。

立法沿革 1

(1051223 增訂)

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或民宿之事實,得請求有關機關、法人、團體及當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單據及相關資料;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並得公告檢查結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主管機關查緝非法旅行業及非法旅宿,明定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以維稽查者人身安全,並得公告檢查結果,讓消費者明悉,並得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以利查察。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5122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主管機關查緝非法旅行業及非法旅宿,明定得會同警察機關執行檢查,以維稽查者人身安全,並得公告檢查結果,讓消費者明悉,並得向有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文件,以利查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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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1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調查未依本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行業務、觀光遊樂業務、旅館業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