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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37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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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7條,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有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之權利。而相關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相關資料,被告因規避檢查違反第37條第2項的情況,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並被禁止營業。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事業發展,對有關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章或獎狀表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對觀光事業之經營及營業設施實施檢查,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修訂之。   三、為加強維護公共場所安全,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原條文,將原安全檢查之對象與範圍加以檢討修正,擴大其適用對象至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使其重視及維持經營管理與營業設施水準,以落實保障民眾休閒遊憩活動安全之目的,並明定主管機關檢查權責及對違規事項處理原則,作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四、由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已分別於八十六年一月、八十七年九月實施,且各項專業檢查有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實施的趨勢,為避免重複檢查,增加各有關機關及業者之負擔,且有違代檢制度的本旨,故刪除原條文所定應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規定。   五、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業者對主管機關之檢查應予配合事項。

(0691107 全文修正)

觀光主管機關,為加強觀光宣傳,促進觀光事業發展,對有關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文學、藝術作品,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對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授給獎章或獎狀表揚之。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對觀光事業之經營及營業設施實施檢查,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修訂之。   三、為加強維護公共場所安全,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原條文,將原安全檢查之對象與範圍加以檢討修正,擴大其適用對象至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使其重視及維持經營管理與營業設施水準,以落實保障民眾休閒遊憩活動安全之目的,並明定主管機關檢查權責及對違規事項處理原則,作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四、由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已分別於八十六年一月、八十七年九月實施,且各項專業檢查有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實施的趨勢,為避免重複檢查,增加各有關機關及業者之負擔,且有違代檢制度的本旨,故刪除原條文所定應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規定。   五、增訂第二項規定相關業者對主管機關之檢查應予配合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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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