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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37 條(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2.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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