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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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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2. 2.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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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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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901031 全文修正)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之寧謐與整潔,避免人為污穢與破壞,爰增訂違規行為人之處罰規定,俾便觀光資源得為大眾所共享。

(1040122 修正)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違反生態保育法規之罰緩相較於本法其他條文,略顯較輕,顯示生態保育之重要性長期為立法者所忽略,因此應該有相當比例之調整,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明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對於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目前僅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罰則過輕,與其所形成之生態、環境、安全之危害相差過多,其扼止效果不大,無法有效防範。   三、將原條文第三款改列為第二項,並大幅提高其罰鍰及範圍,由主管機關視其危害狀態而加以裁量處罰。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090103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之寧謐與整潔,避免人為污穢與破壞,爰增訂違規行為人之處罰規定,俾便觀光資源得為大眾所共享。

(1040122 修正)

一、違反生態保育法規之罰緩相較於本法其他條文,略顯較輕,顯示生態保育之重要性長期為立法者所忽略,因此應該有相當比例之調整,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序文,明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對於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目前僅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罰則過輕,與其所形成之生態、環境、安全之危害相差過多,其扼止效果不大,無法有效防範。   三、將原條文第三款改列為第二項,並大幅提高其罰鍰及範圍,由主管機關視其危害狀態而加以裁量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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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規定:「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發展觀光條例第 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