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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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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2. 2.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3. 3.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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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從事泛舟活動前,應向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帶客從事泛舟活動,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