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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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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0509 增訂)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至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遺留物,如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保管困難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路法第五十三條、鐵路法第五十三條及香港、新加坡相關立法例,特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遺留物之公告招領與拍賣。

(1020521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五條對遺失物之處理已有明確規定,宜回歸民法規定,爰刪除本條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路法第五十三條、鐵路法第五十三條及香港、新加坡相關立法例,特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遺留物之公告招領與拍賣。

(1020521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五條對遺失物之處理已有明確規定,宜回歸民法規定,爰刪除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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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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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32-1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