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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一個月後繼續保管至六個月期滿,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遺留物,如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保管困難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路法第五十三條、鐵路法第五十三條及香港、新加坡相關立法例,特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遺留物之公告招領與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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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五條對遺失物之處理已有明確規定,宜回歸民法規定,爰刪除本條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公路法第五十三條、鐵路法第五十三條及香港、新加坡相關立法例,特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於遺留物之公告招領與拍賣。
一、本條刪除。 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及第八百零五條對遺失物之處理已有明確規定,宜回歸民法規定,爰刪除本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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