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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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