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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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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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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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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0614 制定)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本法公布施行後尚須訂定各項補助法規,爰參照第十條之規定,授權負責規劃之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各項輔助法規,以利執行。

(0900511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將省主管機關擬訂大眾捷運系統旅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0930427 修正)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為免衍生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均須擬訂之疑義,爰將本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770614 制定)

本法公布施行後尚須訂定各項補助法規,爰參照第十條之規定,授權負責規劃之省(市)主管機關,擬定各項輔助法規,以利執行。

(0900511 修正)

將省主管機關擬訂大眾捷運系統旅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之規定,修正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0930427 修正)

為免衍生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均須擬訂之疑義,爰將本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為「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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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法第 53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眾捷運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