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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3 分鐘3 分鐘3 分

醫師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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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8條已刪除,醫療廣告管理移至醫療法第85至87條,規範對象由醫師個人改為醫療機構。

Q · 醫師法第1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醫療廣告改依醫療法第85至87條

醫師法第18條已於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刪除,僅保留條次。原本規範醫師個人不得為醫療廣告,現行醫療廣告管理已移至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規範對象由「醫師個人」改為「醫療機構」。引用本條時應改引醫療法現行條文。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但條次保留。原本規範醫師個人不得為醫療廣告。民國 76 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醫療廣告管理對象從「醫師個人」整體改為「醫療機構」,相關規範移到醫療法處理。民國 90 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正式刪除本條,僅保留條次以維持法條編號秩序。現行醫療廣告管理依據主要是醫療法第 85 至第 87 條,由醫療機構而非醫師個人承擔規範義務。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18條為已刪除條文,僅保留條次。其原本規範醫師個人之醫療廣告限制,自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起刪除,醫療廣告管理改由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以醫療機構為規範對象統一處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法第1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醫師法第18條於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刪除,僅保留條次。現行醫療廣告管理依據為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規範對象由醫師個人改為醫療機構。

Q2醫療廣告現在規範誰?

規範對象為醫療機構。民國76年修法即將管理對象從醫師個人逐步轉向醫療機構,民國90年刪除本條後,醫療法第85至87條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廣告的規範義務。

Q3為什麼還看得到醫師法第18條這個條號?

因為刪除條文會保留條次以維持法條編號秩序,避免後續條號跳號造成引用混亂。內容已無,但條號仍標示『(刪除)』。

Q4醫師法第18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僅保留條次。原規範醫師個人之醫療廣告限制,現行依據已移至醫療法第85至87條。

Q5醫師法第18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正式刪除,民國76年修法即已預告配合醫療法調整管理體系。

Q6什麼叫『刪除』條文?

法律修正時廢止其內容但保留條次編號,以維持條號秩序、避免後續跳號造成引用混亂。

Q7醫療廣告的現行法源是哪一條?

醫療法第85條(廣告事項)、第86條(禁止方式)、第87條(視為醫療廣告之擴張)。

Q8醫師法第18條刪除後要查哪條?

改查醫療法第85至87條,並確認規範義務人為醫療機構,裁罰依醫療法規定。

Q9怎麼確認一個條文是不是已刪除?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刪除條文,並可看修正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Q10引用法條前怎麼避免引到失效條文?

查現行版本而非歷史版本,確認效力狀態,刪除條文改引承接之現行條文。

Q11醫療機構違規醫療廣告怎麼處理?

依醫療法第85至87條及罰則規定,由主管機關(衛福部/地方衛生局)對醫療機構裁處。

Q12醫師法第18條 vs 醫療法第85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規範醫師個人;後者為現行依據、規範醫療機構。應引用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deletioncurrent
規範對象醫師個人醫療機構
法源依據醫師法第18條醫療法第85至87條
效力狀態曾有效(76年修正後)本條已刪除(90年全文修正)

before_deletion

規範對象
醫師個人
法源依據
醫師法第18條
效力狀態
曾有效(76年修正後)

current

規範對象
醫療機構
法源依據
醫療法第85至87條
效力狀態
本條已刪除(90年全文修正)

立法沿革 4

(0320828 制定)

醫師除正當治療外,不得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劇藥品。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以自己、他人或醫院、診所等名義,登載或散佈虛偽、誇張、妨害風化或其他不正當之廣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

(0751216 修正)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

立法理由一、醫療廣告管理,應以醫療機構為對象,經於醫療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予以明定。為防杜醫療機構屆時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爰將本條同時配合醫療法草案,修正規定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以臻周全。   二、本法修正公布後,醫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亦將予以配合廢止。

(0901221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條文刪除,條次保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828 制定)

醫師除正當治療外,不得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劇藥品。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以自己、他人或醫院、診所等名義,登載或散佈虛偽、誇張、妨害風化或其他不正當之廣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

(0751216 修正)

一、醫療廣告管理,應以醫療機構為對象,經於醫療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予以明定。為防杜醫療機構屆時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爰將本條同時配合醫療法草案,修正規定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以臻周全。   二、本法修正公布後,醫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亦將予以配合廢止。

(0901221 全文修正)

條文刪除,條次保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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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18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