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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師法第18條已刪除,醫療廣告管理移至醫療法第85至87條,規範對象由醫師個人改為醫療機構。
Q · 醫師法第18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醫療廣告改依醫療法第85至87條
醫師法第18條已於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刪除,僅保留條次。原本規範醫師個人不得為醫療廣告,現行醫療廣告管理已移至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規範對象由「醫師個人」改為「醫療機構」。引用本條時應改引醫療法現行條文。
本條已刪除,但條次保留。原本規範醫師個人不得為醫療廣告。民國 76 年修法時,立法者把醫療廣告管理對象從「醫師個人」整體改為「醫療機構」,相關規範移到醫療法處理。民國 90 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正式刪除本條,僅保留條次以維持法條編號秩序。現行醫療廣告管理依據主要是醫療法第 85 至第 87 條,由醫療機構而非醫師個人承擔規範義務。
醫師法第18條為已刪除條文,僅保留條次。其原本規範醫師個人之醫療廣告限制,自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起刪除,醫療廣告管理改由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以醫療機構為規範對象統一處理。
已刪除。醫師法第18條於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刪除,僅保留條次。現行醫療廣告管理依據為醫療法第85條至第87條,規範對象由醫師個人改為醫療機構。
規範對象為醫療機構。民國76年修法即將管理對象從醫師個人逐步轉向醫療機構,民國90年刪除本條後,醫療法第85至87條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廣告的規範義務。
因為刪除條文會保留條次以維持法條編號秩序,避免後續條號跳號造成引用混亂。內容已無,但條號仍標示『(刪除)』。
已刪除的條文,僅保留條次。原規範醫師個人之醫療廣告限制,現行依據已移至醫療法第85至87條。
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正式刪除,民國76年修法即已預告配合醫療法調整管理體系。
法律修正時廢止其內容但保留條次編號,以維持條號秩序、避免後續跳號造成引用混亂。
醫療法第85條(廣告事項)、第86條(禁止方式)、第87條(視為醫療廣告之擴張)。
改查醫療法第85至87條,並確認規範義務人為醫療機構,裁罰依醫療法規定。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刪除條文,並可看修正沿革確認刪除年度。
查現行版本而非歷史版本,確認效力狀態,刪除條文改引承接之現行條文。
依醫療法第85至87條及罰則規定,由主管機關(衛福部/地方衛生局)對醫療機構裁處。
前者已刪除、規範醫師個人;後者為現行依據、規範醫療機構。應引用後者。
| 比較面向 | before_deletion | current |
|---|---|---|
| 規範對象 | 醫師個人 | 醫療機構 |
| 法源依據 | 醫師法第18條 | 醫療法第85至87條 |
| 效力狀態 | 曾有效(76年修正後) | 本條已刪除(90年全文修正) |
醫師除正當治療外,不得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劇藥品。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以自己、他人或醫院、診所等名義,登載或散佈虛偽、誇張、妨害風化或其他不正當之廣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
立法理由一、醫療廣告管理,應以醫療機構為對象,經於醫療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予以明定。為防杜醫療機構屆時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爰將本條同時配合醫療法草案,修正規定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以臻周全。 二、本法修正公布後,醫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亦將予以配合廢止。
(刪除)
立法理由條文刪除,條次保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醫師除正當治療外,不得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劇藥品。
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以自己、他人或醫院、診所等名義,登載或散佈虛偽、誇張、妨害風化或其他不正當之廣告;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
一、醫療廣告管理,應以醫療機構為對象,經於醫療法草案第五十四條予以明定。為防杜醫療機構屆時以醫師名義為醫療廣告,爰將本條同時配合醫療法草案,修正規定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以臻周全。 二、本法修正公布後,醫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亦將予以配合廢止。
條文刪除,條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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