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8條之3已刪除,原醫師違法醫療廣告罰則移列至醫療法第84至87條廣告管制章節。
Q · 醫師法第28條之3還有效嗎?
已刪除,規範移到醫療法第84至87條
醫師法第28條之3已於修法時刪除,條次保留但無內容。原本規範醫師違法醫療廣告的罰則,連同整套醫療廣告管制(誰能登、能登什麼、罰則)已移列至醫療法第84至87條。引用本條的舊資料,現行對應規範請改查醫療法。
這又是一塊法律墓碑。它原本規範的是「醫師違法做醫療廣告」的罰則,後來在民國90年全文修正時被刪除,但條次保留。為什麼這條會被刪?因為醫療廣告的整套管制體系全部搬到醫療法去了:誰可以做廣告(醫療法第84條)、廣告內容限制(第85條)、不實廣告處罰(第86條、第87條),形成一個完整的廣告管制章節。醫師法不需要再保留一個重複規範。如果你在搜尋舊案件、舊論文看到「醫師法第28條之3」的引用,請對照到醫療法第85至87條的廣告管制規範。
醫師法第28條之3為已刪除之條文,僅保留條次以維護法律引用穩定。其原規範之醫師違法醫療廣告罰則,已整體移列至醫療法的廣告管制章節(第84條至第87條)統一處理。
全部歸醫療法管。第84條規定只有醫療機構才能做醫療廣告,第85條規定廣告內容範圍,第86條禁止間接醫療廣告,第87條為罰則五萬到二十五萬。最常見的違規是IG上的術前術後對比照,醫療法明確禁止以病人見證或對比照吸引就醫。
已刪除,條次保留但無內容,現行對應規範為醫療法第84至87條。
醫療廣告管制整體移列醫療法統一處理,避免醫師法與醫療法對同一行為重複規範。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醫師違法醫療廣告罰則,現行規範已移列醫療法第84至87條。
是,條次保留但內容刪除,醫療廣告管制整體移至醫療法處理。
刪除條文內容但保留條號,以維護後續法律引用的穩定,不打亂編號。
醫療法第84條廣告主體、第85條內容限制、第86條禁間接廣告、第87條罰則。
改查醫療法第84至87條廣告管制章,對應主體、內容與罰則規定。
向地方衛生局檢舉,引用醫療法第85條(內容限制)或第87條(罰則)。
依醫療法第87條,最高新臺幣25萬元罰鍰,並得廢止其廣告。
對照至醫療法第85至87條相應規定,確認現行規範內容。
前者已刪除無效力,後者為現行醫療廣告違規罰則依據,罰則上限提高至25萬。
| 比較面向 | old_醫師法28條之3 | current_醫療法 |
|---|---|---|
| 規範依據 | 已刪除(民國91年) | 第84~87條廣告管制章 |
| 廣告主體 | (原為醫師罰則) | 第84條限醫療機構 |
| 罰則上限 | 舊制1.5萬~15萬元 | 第87條最高25萬元並得廢止廣告 |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或撤銷其醫師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爰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並與醫療法草案第七十三條但書相配合。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處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並得撤銷其執業執照或撤銷其醫師證書。
立法理由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刪除)
立法理由本條刪除,條次保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醫師對於其業務不得為醫療廣告爰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並與醫療法草案第七十三條但書相配合。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本條刪除,條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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