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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醫師法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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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規範醫師五種重大違規:執行禁止醫療行為、用禁藥、容留密醫、租借證書、出具不實證明書,罰十萬至五十萬,情節重大得廢止醫師證書。

Q · 醫美診所掛名負責醫師、沒實際看診,真的會被廢證嗎?

會。醫師法 28-4 第四款處理租借證書

依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四款,將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情節重大並得廢止醫師證書。掛名負責醫師的法律風險不在於「有沒有實際看診」,而在於「證書是否被他人拿來執行醫療業務」。一旦診所出事或被檢舉,主管機關第一個盯上的就是掛名的人。

白話解讀

醫師會被罰錢的事情很多,但真正可能讓一個人「整輩子當不成醫師」的紅線只有少數幾條,這條就是把最嚴重的五種違規綁在一起的火藥庫。從十萬到五十萬罰鍰起跳,最重可以直接廢止醫師證書(不是只有一年停業,是「永遠」這個級別的處分)。五種違規中有兩種跟你日常會接觸的場景密切相關:第四款「租借醫師證書」處理的是醫美和診所業界半公開的「掛名負責人」文化,第五款「出具不實證明書」處理的是假診斷書、不正確死亡時間、出生證明造假。你以為這些是醫師之間的事,其實它直接決定你拿到的那張單據、那家診所牆上掛的執照、那份保險理賠資料,到底有沒有效力。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為醫師執業的重大違規罰則,將五種最嚴重情事綁在同一條:執行禁止之醫療行為、使用禁止之藥物、容留密醫、租借醫師證書、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等。處分區間從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醫師證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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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醫美診所的醫師掛名是業界常態,真的會被廢證嗎?

會。第四款不問你實際有沒有在現場,只問你的證書有沒有被借出去使用。如果已經掛名,立刻去衛生局更名變更負責醫師,或親自進駐診所,是降低風險的唯一方法。事情發生後再說『我只是掛名』沒有防禦力。

Q2醫師寫的診斷書跟我實際病情不符可以告嗎?

可以。第五款是行政罰由衛生局處罰醫師,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是刑事責任由地檢署偵辦,兩條可並行。第一步是申請病歷影本,比對病歷與診斷書內容是否一致,病歷說A、診斷書說B,就是證據。

Q3診所聘僱的助手其實在做注射,這跟我有什麼關係?

關係很大。若該助手沒有執照屬密醫,第三款適用,負責醫師會被處分。對你而言被未授權人員施作醫療行為等於毫無品質保障,後續併發症求償對象就是掛名醫師。看不到執照就直接離開,是最簡單的自保動作。

Q4醫師法28條之4是什麼?

把醫師五種最嚴重違規綁在一起的罰則,罰十萬至五十萬,情節重大得廢止醫師證書,是醫療執照的斷頭台名單。

Q5醫師法28條之4五款違規差在哪?

禁止醫療行為、禁藥、容留密醫、租借證書、不實證明書,五款獨立成立,掛名負責與假診斷書最常見。

Q6什麼叫租借醫師證書?

把醫師證書交給他人使用以執行醫療業務,俗稱掛名負責,不問本人是否在現場看診。

Q7廢止執業執照跟廢止醫師證書差在哪?

廢止執業執照是暫時不能執業可重新申請,廢止醫師證書是職業生涯永久終結,只有情節重大才升級。

Q8怎麼檢舉診所違反醫師法28條之4?

保留就醫紀錄與執照照片,向當地衛生局書面檢舉並明確引用第幾款及『情節重大』。

Q9醫師開假診斷書怎麼追究?

走第五款行政罰由衛生局處罰,併行刑法215業務登載不實由地檢署偵辦,有損失再走民事求償。

Q10怎麼證明診斷書與事實不符?

申請病歷影本比對診斷書,病歷紀錄與診斷書內容不一致就是證據。

Q11被衛生局通知調查只剩幾天該怎麼做?

立即找熟悉醫事懲戒的律師,整理人事與內控證據,按通知函指定期間提出說明。

Q12第三款容留密醫 vs 醫師法28條密醫罪差在哪?

28條罰的是無照行醫者本人(刑責),28-4第三款罰的是聘僱或容留密醫的合法醫師(行政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7条(免許の取消・業務停止)+刑法第160条(虚偽診断書作成罪)
韓國의료법 제65조·제66조(면허취소·자격정지)+형법 제233조(허위진단서작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 第七章法律责任(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 5/§ 6(Widerruf/Ruhen der Approbation)+§ 278 StGB(unrichtige Gesundheitszeugnisse)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24-6(sanctions disciplinaires)+Code pénal art. 441-8(faux certificat médical)
美國State Medical Practice Acts(medical board license revocation)+fraudulent medical certificate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   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   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   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所定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可具體認定其違規事實者逐一列舉﹐並規定其罰則。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二十五條所定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可具體認定其違規事實者逐一列舉﹐並規定其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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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8-4 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8-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