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為執業違規概括罰則,違反親自診察、病歷、處方箋、藥袋標示等義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 · 醫師沒看診就開藥、藥袋沒寫劑量,可以檢舉嗎?
可以,依醫師法第29條最高罰10萬
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醫師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涵蓋未親自診察就開藥、病歷不全、藥袋標示不完整、拒絕病人複印病歷、急救轉診不當等情形。違反者可向當地衛生局書面檢舉,並引用被違反的具體條號。
醫師每天看診時可能違反的「執業細節規定」,超過一半都被這條收編。罰錢從兩萬到十萬,相比第二十八條之四的天價輕得多,但發生頻率高出很多倍。它射程涵蓋什麼?醫師有沒有親自診察就開藥(第十一條)、病歷有沒有寫齊全(第十二條)、處方箋格式對不對(第十三條)、藥袋有沒有標示完整(第十四條)、緊急情況有沒有妥善處理或轉診(第十六、十七條)、有沒有遵守業務常規(第十九到二十四條)。對你來說,這條就是「你身為病人的所有合理期待」背後的執法基礎。藥袋沒寫劑量?條文有規定。醫師五分鐘看完還沒問完話?條文有規定。醫師拒絕讓你看自己的病歷?條文有規定。每一個你以為「醫師耍流氓我也沒辦法」的場景,背後都有這條當你的後盾。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為醫師執業違規的概括性罰則,將違反親自診察(第十一條)、病歷製作(第十二條)、處方箋與藥袋標示(第十三、十四條)、急救轉診(第十六、十七條)及業務常規(第十九至二十四條)等義務的行為,統一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使用管制藥品違規者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從重處罰。
不合法。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醫師應依規定方式為病人服務,配合醫療法第七十條,病人有複印自己病歷的權利,醫院不能用內部規定拒絕。書面申請並寫上醫師法第十三條與醫療法第七十條條號,櫃台多會立刻處理;口頭與書面各被拒一次,就直接打衛生局電話。
看情況。特定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傳染病期間、長照個案的視訊診療是合法例外。但一般感冒或慢性病若無任何問診紀錄就開藥,違反第十一條親自診察原則。判斷標準是醫師有沒有實際蒐集你的醫療資訊,只在通訊軟體敲一句症狀就寄藥來、毫無後續詢問,即屬違規。
罰鍰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實務上初犯且主動補正者多採低標,並可提出改善計畫與員工訓練紀錄爭取減輕。對處分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三十日內提訴願。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初犯多採低標。
違反親自診察、病歷製作、處方箋與藥袋標示、急救轉診及業務常規等義務的行為。
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標示藥名、劑量、用法及警語,欠缺即違反第十四條。
以單一條文統一規範多項義務違反的行政罰,方便執法且金額一致。
蒐證(藥袋、處方、對話、錄音)→ 現場反應請補正 → 向衛生局書面檢舉並寫明被違反條號。
在2萬到10萬區間裁量,視違規情節、是否初犯、有無主動補正與改善計畫而定。
向衛生局檢舉不需費用,但須自行蒐證並提出書面;對處分不服提訴願亦免費。
保留無問診紀錄的通訊對話、寄藥單據、領藥時間與看診紀錄落差等證據。
29條罰2到10萬處理日常執業違規,28條之4罰10到50萬並得停業廢照,處理重大違失。
| 比較面向 | 醫師法第27條 | 醫師法第29條 | 醫師法第28條之4 |
|---|---|---|---|
| 適用情形 | 未辦執業登記、未加入公會 | 親自診察、病歷、藥袋等執業義務違規 | 重大業務違失(如業務上重大過失) |
| 罰鍰金額 | 2萬至10萬 | 2萬至10萬 | 10萬至50萬,得併處停業或廢照 |
| 發生頻率 | 中 | 高(日常最常見) | 低(重大個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之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中醫得另組醫師公會。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即係指違反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因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懲處,已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中毋庸再予規定外,為明確起見,將應依本條懲處之所述條文,予以逐條列舉。 二、將現行規定之罰鍰數額,配合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並得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將現行所定「及第十九條」修正為「或第十九條」。 二、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及監督,由行政院衛生署掌理,且依現行醫師懲戒辦法,其內容未涉及重要政策或其他機關,故將第二項「報請行政院核定」等字刪除。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有關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已修正為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原第一項爰配合刪除罰則﹔再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有關除正當治療外﹐醫師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規定﹐其中違規使用管制藥品部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已有罰則﹐爰增列但書規定。至於有關移付懲戒部分﹐已另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部分﹐亦屬事理之當然﹐無待明文﹐爰皆併予刪除。 二﹑有關醫師懲戒﹐已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第二項爰予刪除。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之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中醫得另組醫師公會。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即係指違反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因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懲處,已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中毋庸再予規定外,為明確起見,將應依本條懲處之所述條文,予以逐條列舉。 二、將現行規定之罰鍰數額,配合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一、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將現行所定「及第十九條」修正為「或第十九條」。 二、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及監督,由行政院衛生署掌理,且依現行醫師懲戒辦法,其內容未涉及重要政策或其他機關,故將第二項「報請行政院核定」等字刪除。
一﹑有關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已修正為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原第一項爰配合刪除罰則﹔再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有關除正當治療外﹐醫師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規定﹐其中違規使用管制藥品部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已有罰則﹐爰增列但書規定。至於有關移付懲戒部分﹐已另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部分﹐亦屬事理之當然﹐無待明文﹐爰皆併予刪除。 二﹑有關醫師懲戒﹐已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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