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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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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為執業違規概括罰則,違反親自診察、病歷、處方箋、藥袋標示等義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Q · 醫師沒看診就開藥、藥袋沒寫劑量,可以檢舉嗎?

可以,依醫師法第29條最高罰10萬

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醫師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涵蓋未親自診察就開藥、病歷不全、藥袋標示不完整、拒絕病人複印病歷、急救轉診不當等情形。違反者可向當地衛生局書面檢舉,並引用被違反的具體條號。

白話解讀

醫師每天看診時可能違反的「執業細節規定」,超過一半都被這條收編。罰錢從兩萬到十萬,相比第二十八條之四的天價輕得多,但發生頻率高出很多倍。它射程涵蓋什麼?醫師有沒有親自診察就開藥(第十一條)、病歷有沒有寫齊全(第十二條)、處方箋格式對不對(第十三條)、藥袋有沒有標示完整(第十四條)、緊急情況有沒有妥善處理或轉診(第十六、十七條)、有沒有遵守業務常規(第十九到二十四條)。對你來說,這條就是「你身為病人的所有合理期待」背後的執法基礎。藥袋沒寫劑量?條文有規定。醫師五分鐘看完還沒問完話?條文有規定。醫師拒絕讓你看自己的病歷?條文有規定。每一個你以為「醫師耍流氓我也沒辦法」的場景,背後都有這條當你的後盾。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為醫師執業違規的概括性罰則,將違反親自診察(第十一條)、病歷製作(第十二條)、處方箋與藥袋標示(第十三、十四條)、急救轉診(第十六、十七條)及業務常規(第十九至二十四條)等義務的行為,統一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使用管制藥品違規者改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從重處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師不讓我複印病歷說是醫院規定,這合法嗎?

不合法。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醫師應依規定方式為病人服務,配合醫療法第七十條,病人有複印自己病歷的權利,醫院不能用內部規定拒絕。書面申請並寫上醫師法第十三條與醫療法第七十條條號,櫃台多會立刻處理;口頭與書面各被拒一次,就直接打衛生局電話。

Q2線上問診沒看到醫師就拿到藥,這算違規嗎?

看情況。特定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傳染病期間、長照個案的視訊診療是合法例外。但一般感冒或慢性病若無任何問診紀錄就開藥,違反第十一條親自診察原則。判斷標準是醫師有沒有實際蒐集你的醫療資訊,只在通訊軟體敲一句症狀就寄藥來、毫無後續詢問,即屬違規。

Q3違反醫師法第29條最高罰多少?初犯會怎麼罰?

罰鍰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實務上初犯且主動補正者多採低標,並可提出改善計畫與員工訓練紀錄爭取減輕。對處分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三十日內提訴願。

Q4醫師法第29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初犯多採低標。

Q5醫師法第29條規範哪些行為?

違反親自診察、病歷製作、處方箋與藥袋標示、急救轉診及業務常規等義務的行為。

Q6什麼是藥袋標示義務?

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標示藥名、劑量、用法及警語,欠缺即違反第十四條。

Q7概括罰則是什麼意思?

以單一條文統一規範多項義務違反的行政罰,方便執法且金額一致。

Q8醫師違規怎麼向衛生局檢舉?

蒐證(藥袋、處方、對話、錄音)→ 現場反應請補正 → 向衛生局書面檢舉並寫明被違反條號。

Q9醫師法第29條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在2萬到10萬區間裁量,視違規情節、是否初犯、有無主動補正與改善計畫而定。

Q10檢舉醫師違規要花錢嗎?

向衛生局檢舉不需費用,但須自行蒐證並提出書面;對處分不服提訴願亦免費。

Q11怎麼證明醫師沒有親自診察?

保留無問診紀錄的通訊對話、寄藥單據、領藥時間與看診紀錄落差等證據。

Q12醫師法第29條 vs 第28條之4差在哪?

29條罰2到10萬處理日常執業違規,28條之4罰10到50萬並得停業廢照,處理重大違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醫師法第27條醫師法第29條醫師法第28條之4
適用情形未辦執業登記、未加入公會親自診察、病歷、藥袋等執業義務違規重大業務違失(如業務上重大過失)
罰鍰金額2萬至10萬2萬至10萬10萬至50萬,得併處停業或廢照
發生頻率高(日常最常見)低(重大個案)

醫師法第27條

適用情形
未辦執業登記、未加入公會
罰鍰金額
2萬至10萬
發生頻率

醫師法第29條

適用情形
親自診察、病歷、藥袋等執業義務違規
罰鍰金額
2萬至10萬
發生頻率
高(日常最常見)

醫師法第28條之4

適用情形
重大業務違失(如業務上重大過失)
罰鍰金額
10萬至50萬,得併處停業或廢照
發生頻率
低(重大個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業務に関する義務違反に対する罰則規定)
韓國의료법(벌칙 — 의료인의 업무 의무 위반)
中國执业医师法 第37条(法律责任)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 Heilberufe-Kammergesetze der Länder(berufsrechtliche Sanktionen)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des médecins)
美國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state medical board disciplinary provisions,無聯邦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320828 制定)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之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中醫得另組醫師公會。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751216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即係指違反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因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懲處,已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中毋庸再予規定外,為明確起見,將應依本條懲處之所述條文,予以逐條列舉。   二、將現行規定之罰鍰數額,配合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0810703 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視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並得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將現行所定「及第十九條」修正為「或第十九條」。   二、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及監督,由行政院衛生署掌理,且依現行醫師懲戒辦法,其內容未涉及重要政策或其他機關,故將第二項「報請行政院核定」等字刪除。

(09012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有關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已修正為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原第一項爰配合刪除罰則﹔再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有關除正當治療外﹐醫師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規定﹐其中違規使用管制藥品部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已有罰則﹐爰增列但書規定。至於有關移付懲戒部分﹐已另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部分﹐亦屬事理之當然﹐無待明文﹐爰皆併予刪除。   二﹑有關醫師懲戒﹐已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第二項爰予刪除。

(0320828 制定)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之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中醫得另組醫師公會。

(0560519 全文修正)

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其觸犯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其醫師證書。   前項醫師懲戒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0751216 修正)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定醫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者。即係指違反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茲因違反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懲處,已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三中毋庸再予規定外,為明確起見,將應依本條懲處之所述條文,予以逐條列舉。   二、將現行規定之罰鍰數額,配合實際需要酌予提高。

(0810703 修正)

一、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將現行所定「及第十九條」修正為「或第十九條」。   二、醫事人員執業之管理及監督,由行政院衛生署掌理,且依現行醫師懲戒辦法,其內容未涉及重要政策或其他機關,故將第二項「報請行政院核定」等字刪除。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有關醫師診治病人或檢驗屍體﹐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時之處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已修正為應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原第一項爰配合刪除罰則﹔再者﹐修正條文第十九條有關除正當治療外﹐醫師不得使用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規定﹐其中違規使用管制藥品部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已有罰則﹐爰增列但書規定。至於有關移付懲戒部分﹐已另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部分﹐亦屬事理之當然﹐無待明文﹐爰皆併予刪除。   二﹑有關醫師懲戒﹐已另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規定﹐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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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9 條規定:「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