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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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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8條之2規定,未領有醫師證書卻使用「醫師」名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以實際看診為要件。

Q · 沒有醫師證書卻自稱「醫師」,會被怎麼罰?

依醫師法28條之2,罰3萬到15萬

依醫師法第28條之2,違反第七條之二「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處罰的是「使用名稱」這個行為本身,不以實際執行醫療業務為要件,所以名片、招牌、社群個人簡介自稱「醫師」「專科醫師」即可被裁罰;若另有實際看診、開藥等醫療行為,則可能再構成第28條密醫罪的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你以為「醫師」這個稱呼是學歷或資歷的證明?在法律上,它是一張被嚴格保護的「招牌」。本條的後盾是醫師法第7條之2:沒有醫師證書,連「醫師」「專科醫師」這六個字都不能用在你身上、招牌上、名片上、IG bio 上。違反就是三萬到十五萬罰鍰。這不只是名稱保護,這是消費者保護的最前線。為什麼?因為你之所以願意聽某個人的健康建議、給他你的身體,是因為你看到「醫師」這兩個字。一旦這個信任符號被濫用,整個醫療秩序就崩了。所以法律不只罰你「假冒看診」(那是密醫罪),連你光是「自稱醫師」都罰。注意:「中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是另一個專業領域的合法名稱;但「自然療法醫師」「整脊醫師」「能量醫師」這些詞如果你不是合法醫師,就是踩線。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28條之2為名稱保護的行政罰則,針對違反第七條之二(未領有醫師證書或專科醫師證書而使用「醫師」「專科醫師」名稱)之行為,課處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與第28條密醫罪共同形成「自稱即罰、執業加重」的階梯式管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物理治療師,可以叫自己「復健醫師」嗎?

不行。物理治療師有自己的合法名稱(物理治療師法保護),但「醫師」是醫師法保護的專屬名稱,對外使用「復健醫師」「物理治療醫師」都違反第七條之二,可依第28條之2處三萬至十五萬罰鍰,並可能影響物理治療師執照續證。建議強調「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專家」這些合法且具識別度的名稱。

Q2我是合法醫師,但同事介紹我時叫「○○博士」,這算違規嗎?

「博士」是學位稱號,與醫師執業稱號是兩件事,不會違反本條。但若你是醫師卻在執行醫療業務時慣用「博士」而非「醫師」,可能讓消費者誤以為你提供的不是醫療行為,日後專業責任認定會被質疑。實務分寸:執行醫療業務時用「醫師」、學術或非醫療場合再用「博士」。

Q3沒有醫師證書卻自稱「醫師」,會被怎麼罰?

依醫師法第28條之2,違反第七條之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處罰的是使用名稱行為本身,不以實際看診為要件;若另有醫療行為,可能再構成第28條密醫罪刑責。

Q4醫師法28條之2罰多少?

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對象是違反第七條之二、未領證書卻使用醫師名稱的人。

Q5醫師法第28條之2是什麼?

它是醫師名稱專屬保護的罰則,處罰沒有醫師證書卻使用「醫師」「專科醫師」名稱的行為,罰3萬到15萬。

Q6什麼叫醫師名稱專屬保護?

「醫師」「專科醫師」只限領有對應證書者使用,未具資格者使用即違法,與是否實際執業無關。

Q7醫師法28條之2和密醫罪差在哪?

28條之2是行政罰(罰錢)罰自稱醫師;第28條密醫罪是刑事罰(坐牢)罰實際執行醫療業務。

Q8怎麼檢舉假醫師?

截圖對方使用醫師名稱的公開資料 → 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查證無證書 → 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並附證據。

Q9被依醫師法28條之2裁罰怎麼辦?

立刻撤下所有使用「醫師」名稱的對外資料;收到處分書30天內可提訴願,但事實明確時成功率不高。

Q10怎麼查一個人是不是真的醫師?

到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輸入姓名查證有無醫師證書,國外學位不算合法資格。

Q11醫師法28條之2的罰鍰金額怎麼定?

由地方衛生局在3萬至15萬區間內,依違規情節、次數、影響範圍裁量。

Q12醫師法28條之2 vs 第28條密醫罪哪個重?

密醫罪重很多,是刑事責任(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28條之2只是行政罰鍰,前提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醫師法第28條之2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
處罰性質行政罰(罰鍰)刑事罰(有期徒刑)
違法行為使用「醫師」名稱實際執行醫療業務
法律效果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是否需實際看診不需要需要
裁罰/追訴機關地方衛生局地檢署/法院

醫師法第28條之2

處罰性質
行政罰(罰鍰)
違法行為
使用「醫師」名稱
法律效果
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是否需實際看診
不需要
裁罰/追訴機關
地方衛生局

醫師法第28條(密醫罪)

處罰性質
刑事罰(有期徒刑)
違法行為
實際執行醫療業務
法律效果
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是否需實際看診
需要
裁罰/追訴機關
地檢署/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18条(名称独占)+ 罰則 第33条の2(30万円以下の罰金)
韓國의료법 — 의료인이 아닌 자의 의료인 명칭·유사명칭 사용 금지 위반에 대한 제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 非医师冒用医师名义、未取得资格行医的法律责任
德國§ 132a StGB(Missbrauch von Berufsbezeichnungen — 未經許可使用「Arzt」名稱)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62-1 + Code pénal art. 433-17(usurpation du titre de médecin)
美國各州 Medical Practice Act(例:California Bus. & Prof. Code § 2054 — 未領照使用 physician/doctor 名稱)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51216 增訂)

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之二非領有醫師證書,不得使用醫師或專科醫師之名稱之規定,爰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

(0810703 修正)

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09012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下限酌予提高。

(07512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之二非領有醫師證書,不得使用醫師或專科醫師之名稱之規定,爰明定其違反者之處罰。

(0810703 修正)

罰鍰計算標準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依比例乘以三倍之數額。

(0901221 全文修正)

罰鍰下限酌予提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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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8-2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