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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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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9條之2規定,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由地方衛生局處罰,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衛福部處罰。

Q · 投訴醫師違規該找衛福部還是地方衛生局?

找地方衛生局,只有廢醫師證書才歸衛福部

依醫師法第29條之2,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都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處罰;只有廢止醫師證書這個最重的處分,才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處罰。因此一般醫師違規申訴應遞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向中央陳情多半會被轉回地方,徒增等待時間。

白話解讀

投訴一個診所醫師的信,九成的人寄錯地方。把信寄到衛福部,等三個月只會收到一封「請向當地衛生局申訴」的回函,你的真正案件時鐘從這時才開始走。這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分工:罰錢、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都歸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只有最後一級的廢止醫師證書才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處理。看似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決定了你接下來該打誰的電話、該去哪個機關門口、該等多久才有結果。也決定了如果你不服處分結果,訴願要遞給誰。這條沒有舉報程序的細節,但它告訴你舉報路徑的入口在哪。

法律定性

醫師法第29條之2為處罰管轄分配條款,將醫師違規處分依輕重劃分: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屬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權責,廢止醫師證書則屬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權責,據此確立醫事行政處分的央地分工與救濟受理機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申訴醫師,應該打電話給衛福部還是衛生局?

當地衛生局。罰錢、停業、廢執業執照都歸地方主管機關處理,這是醫師法第29條之2的明文規定。直接打衛福部的話對方只會請你轉地方。每個直轄市和縣市的衛生局都有醫政科或醫事科,打總機說『我要申訴醫師違規』就會被轉過去。

Q2地方衛生局可以直接廢止醫師證書嗎?

不行。廢止醫師證書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限。地方衛生局最多只能廢止執業執照,醫師證書要動須由地方擬具意見上呈衛福部裁決。執業執照被廢只是當下不能執業、未來可重新登記;醫師證書被廢才是職業生涯終結,兩者是不同證件、不同處罰層級。

Q3醫師違規要向哪個機關申訴?

向違規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訴,罰鍰、停業、廢執照都是地方權責,這是醫師法第29條之2明定。

Q4醫師法第29條之2在規定什麼?

規定醫師違規處分的央地分工:四種處分歸地方主管機關,廢止醫師證書歸中央主管機關。

Q5什麼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依醫師法第7條之3,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其所屬衛生局。

Q6限制執業範圍是什麼處分?

對醫師執業項目或地點加以限制的行政處分,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比停業輕但仍影響執業。

Q7醫師違規怎麼檢舉?

蒐證 → 找違規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 → 書面附證據送件 → 一週後電話追蹤承辦進度。

Q8對醫師停業處分不服怎麼提訴願?

看處分書落款機關,地方處分向地方政府、中央處分向衛福部,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

Q9申訴前要準備什麼資料?

具體事實時間地點、診所與醫師資訊、病歷收據對話紀錄等證據,書面陳述並保留收件回執。

Q10訴願期限怎麼算?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若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依訴願法第14條延長為一年。

Q11廢止執業執照 vs 廢止醫師證書差在哪?

前者由地方處罰、當下不能執業但證書仍在可重新登記;後者由中央處罰、終結醫師資格。

Q12申訴找衛福部 vs 找衛生局差在哪?

日常處分找衛生局才正確,寄衛福部會被函轉回地方多耗一兩個月,只有廢證才直接歸中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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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處罰✘ 非中央權責
限制執業範圍✅ 地方處罰
停業✅ 地方處罰
廢止執業執照✅ 地方處罰
廢止醫師證書✘ 地方僅擬具意見上呈✅ 衛生福利部處罰
訴願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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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處罰
限制執業範圍
✅ 地方處罰
停業
✅ 地方處罰
廢止執業執照
✅ 地方處罰
廢止醫師證書
✘ 地方僅擬具意見上呈
訴願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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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 非中央權責
限制執業範圍
停業
廢止執業執照
廢止醫師證書
✅ 衛生福利部處罰
訴願受理機關
衛生福利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師法第7条(医師に対する行政処分・厚生労働大臣の権限、医道審議会の諮問)
韓國의료법 제65조·제66조(면허 취소·자격정지, 보건복지부장관 권한)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55-5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权限)
德國Bundesärzteordnung (BÄO) § 5, § 6(Ruhen/Widerruf der Approbation, zuständige Landesbehörde)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4124-6(sanctions disciplinaires, chambre disciplinaire de l'Ordre des médecins)
美國State Medical Practice Acts(州醫師委員會懲戒權限,例: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 2227)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51216 增訂)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撤銷執業執照,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醫師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營養師法、藥師法規定,定明依本法處以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及撤銷醫師證書之機關。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及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75121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營養師法、藥師法規定,定明依本法處以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及撤銷醫師證書之機關。

(0901221 全文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及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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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29-2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2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2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