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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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