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29條之2規定,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由地方衛生局處罰,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衛福部處罰。
Q · 投訴醫師違規該找衛福部還是地方衛生局?
找地方衛生局,只有廢醫師證書才歸衛福部
依醫師法第29條之2,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都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衛生局)處罰;只有廢止醫師證書這個最重的處分,才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處罰。因此一般醫師違規申訴應遞向當地衛生局醫政科,向中央陳情多半會被轉回地方,徒增等待時間。
投訴一個診所醫師的信,九成的人寄錯地方。把信寄到衛福部,等三個月只會收到一封「請向當地衛生局申訴」的回函,你的真正案件時鐘從這時才開始走。這條規定的就是這個分工:罰錢、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廢止執業執照都歸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只有最後一級的廢止醫師證書才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處理。看似只是行政分工,實際上決定了你接下來該打誰的電話、該去哪個機關門口、該等多久才有結果。也決定了如果你不服處分結果,訴願要遞給誰。這條沒有舉報程序的細節,但它告訴你舉報路徑的入口在哪。
醫師法第29條之2為處罰管轄分配條款,將醫師違規處分依輕重劃分: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屬地方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權責,廢止醫師證書則屬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權責,據此確立醫事行政處分的央地分工與救濟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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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衛生局。罰錢、停業、廢執業執照都歸地方主管機關處理,這是醫師法第29條之2的明文規定。直接打衛福部的話對方只會請你轉地方。每個直轄市和縣市的衛生局都有醫政科或醫事科,打總機說『我要申訴醫師違規』就會被轉過去。
不行。廢止醫師證書是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的權限。地方衛生局最多只能廢止執業執照,醫師證書要動須由地方擬具意見上呈衛福部裁決。執業執照被廢只是當下不能執業、未來可重新登記;醫師證書被廢才是職業生涯終結,兩者是不同證件、不同處罰層級。
向違規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醫政科申訴,罰鍰、停業、廢執照都是地方權責,這是醫師法第29條之2明定。
規定醫師違規處分的央地分工:四種處分歸地方主管機關,廢止醫師證書歸中央主管機關。
依醫師法第7條之3,地方主管機關即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其所屬衛生局。
對醫師執業項目或地點加以限制的行政處分,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比停業輕但仍影響執業。
蒐證 → 找違規所在地衛生局醫政科 → 書面附證據送件 → 一週後電話追蹤承辦進度。
看處分書落款機關,地方處分向地方政府、中央處分向衛福部,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
具體事實時間地點、診所與醫師資訊、病歷收據對話紀錄等證據,書面陳述並保留收件回執。
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若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依訴願法第14條延長為一年。
前者由地方處罰、當下不能執業但證書仍在可重新登記;後者由中央處罰、終結醫師資格。
日常處分找衛生局才正確,寄衛福部會被函轉回地方多耗一兩個月,只有廢證才直接歸中央。
| aspect | local_authority | central_authority |
|---|---|---|
| 罰鍰 | ✅ 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處罰 | ✘ 非中央權責 |
| 限制執業範圍 | ✅ 地方處罰 | ✘ |
| 停業 | ✅ 地方處罰 | ✘ |
| 廢止執業執照 | ✅ 地方處罰 | ✘ |
| 廢止醫師證書 | ✘ 地方僅擬具意見上呈 | ✅ 衛生福利部處罰 |
| 訴願受理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衛生福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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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撤銷執業執照,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醫師證書,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營養師法、藥師法規定,定明依本法處以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及撤銷醫師證書之機關。
本法所定之罰鍰、限制執業範圍、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醫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及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營養師法、藥師法規定,定明依本法處以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及撤銷醫師證書之機關。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即將施行及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三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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