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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師法第30條已於民國111年刪除,原罰鍰移送強制執行規定回歸行政執行法第4條辦理。
Q · 醫師法第30條還有效嗎?被罰的罰鍰現在怎麼執行?
已刪除,罰鍰改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醫師法第30條已於民國111年刪除。原規定醫師被處罰鍰逾期未繳即移送強制執行,刪除是因為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已明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統一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本法另行規定屬重複。換言之,醫師罰鍰的催繳與執行機制並未消失,只是回歸行政執行法的通則。
這條過去規定醫師被處罰鍰沒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民國111年刪除,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已明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本法重複規定無必要。
醫師法第30條為已刪除之程序性條文,原規範醫師依本法所處罰鍰逾期未繳之強制執行移送程序,於民國111年因與行政執行法第4條重複而刪除,相關執行回歸行政執行法通則辦理。
因為行政執行法第4條但書已統一規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辦理,醫師法再規定一次屬重複,故於民國111年刪除。
會。罰鍰執行機制並未消失,只是法源回歸行政執行法。主管機關仍會將逾期未繳的罰鍰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取償。
依行政執行法,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醫師法第29條之2另就罰鍰、停業等處分之處罰機關有規定。
已刪除的程序條文,原規定醫師罰鍰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民國111年因與行政執行法重複而刪除。
民國111年(2022年)刪除,理由是行政執行法第4條已統一規範公法金錢義務的執行。
主管機關把逾期未繳的罰鍰移由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查封扣押財產強制取償的程序。
人民對國家的金錢繳納義務,如罰鍰、規費,逾期不繳得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主管機關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署,可能遭查封、扣押財產或限制出境。
回歸行政執行法第4條,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依醫師法第29條之2,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
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逾期未爭訟且未繳即進入強制執行。
有。刪的是執行程序,罰則(27、28之2、29條等)仍在,醫師責任不變。
市縣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開業醫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衛生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依本法科處罰鍰之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二已有明定,故將本條所定之執行機關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處理機制,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但書業明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無於本法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市縣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開業醫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衛生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科處罰鍰之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二已有明定,故將本條所定之執行機關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文字酌作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處理機制,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但書業明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無於本法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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