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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以在該管區域內執業醫師二十一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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