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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醫師法第34條已於民國90年刪除,原規定省醫師公會須由省內五個以上縣市公會發起,因臺灣廢省而失效,現行公會為三層架構。
Q · 醫師法第3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廢省後省級公會制度取消
醫師法第34條已於民國90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原條文規定省醫師公會須由省內五個以上縣市公會發起組織,但臺灣自民國88年起精省(廢省),省級醫師公會的組織規定已從第31條一併移除,本條失去存在意義而配合刪除。現行醫師公會僅有縣市公會、直轄市公會、全國聯合會三層架構。
本條於民國90年(2001年)全文修正時刪除,僅保留條次。原本規定省醫師公會的設立門檻(要省內5個以上縣市公會發起),後因台灣廢省、省級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已從第31條一併移除,本條失去存在意義,配合刪除。現行醫師公會只有三層架構:縣市公會、直轄市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師法第34條為一條已刪除的條文。其原始內容規範省醫師公會的設立門檻,於民國90年醫師法全文修正時,因臺灣廢省、省級公會組織規定一併移除而刪除,現行條文僅保留條次。
一條已刪除的條文,原規範省醫師公會須由省內五個以上縣市公會發起設立。
臺灣廢省後省級醫師公會失去依據,組織規定從第31條一併移除,本條配合刪除。
縣市公會、直轄市公會、全國聯合會三層,無省級。
省醫師公會的設立門檻,需省內五個以上縣市公會共同發起組織。
修法時整體移除條文內容,僅保留條次,使後續條號不必全部變動。
縣市公會、直轄市公會、全國聯合會三層,已無省級公會。
改參照現行在效條文:第31條(分級)、第33條(門檻)、第35條(全國聯合會)。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顯示(刪除)即為已移除,並可看修正沿革。
可引用以說明法制變遷,但不可作為現行規範依據,須註明已刪除。
刪除是單條移除、其餘條文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第34條屬前者。
省級已隨廢省取消;全國聯合會是現行最高層級,依第35條設立。
兩者皆已刪除,刪除原因與時點不同,但效力上都無現行規範力。
各級醫師公會依其級別設理事、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理事三人至三十一人。 二、監事一人至九人。 前項理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省醫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醫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個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條次保留。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業將省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醫師公會依其級別設理事、監事,其名額如左: 一、理事三人至三十一人。 二、監事一人至九人。 前項理監事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省醫師公會之設立,應由該省內縣(市)醫師公會五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其縣(市)公會不滿五單位者,得聯合二個以上之省共同組織之。
一﹑本條刪除,條次保留。 二﹑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業將省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本條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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