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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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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醫師法第 35 條規定,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須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Q ·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要怎樣才能成立?

須三分之一以上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能發起

依醫師法第 35 條,全國聯合會須等到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都完成組織登記後,才能發起籌組。這是代表性門檻,確保全聯會成立時已具跨區域會員基礎,而非由少數公會搶先壟斷「全國代表」地位。民國 90 年全文修正時,門檻由原本的「三個以上公會」提高為「三分之一」。

白話解讀

全民健保的給付談判、醫師勞動條件協商、各種衛生政策諮詢,背後出面講話的「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是這條法律生出來的。它規定全聯會必須由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和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能發起成立。乍看是程序規定,實際上是政治門檻:沒達到這個比例,就沒有「代表全國醫師」的法律正當性。這個門檻在民國90年從原本的「三個公會以上」改成「三分之一」,明顯拉高了代表性要求。對你而言,這條決定了哪些聲音能進到中央衛生決策桌。新興專科、偏鄉地區的醫師如果長期沒組織起來,他們在健保總額分配、給付項目修訂的時候就會被代表性不足。

法律定性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門檻,指依醫師法第 35 條,須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之代表性要件,屬醫師團體組織程序之法定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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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所屬的次專科沒有獨立公會,是不是就沒辦法影響全聯會?

從本條來看,全聯會的會員是縣市和直轄市公會,不是次專科公會。但實務上可透過所屬縣市公會內部運作,推派代表時優先納入次專科議題,或推動全聯會成立次專科委員會。內行人提示:直接介入縣市公會理監事選舉,比在全聯會層級抗議有效,因為全聯會委員都由縣市公會推派上來。

Q2全聯會的決議對個別醫師有約束力嗎?

全聯會決議對個別醫師無強制約束力(強制力來自醫師法與醫療法),但其與健保署、衛福部的協商結果會透過健保契約、行政命令等管道間接約束所有執業醫師。內行人提示:你不能直接否決全聯會決議,但理事長與重要委員的選舉,所有縣市公會會員都有間接影響力,這才是真正入口。

Q3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是什麼?

代表全國已組織醫師公會的聯合團體,是健保總額協商、衛生政策諮詢的醫界代表機構。

Q4醫師法 35 條的三分之一門檻是什麼意思?

全聯會須等全國三分之一以上縣市、直轄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取得發起籌組資格。

Q5什麼叫完成組織?

指縣市公會依醫師法第 33 條集結 21 人以上發起、訂章程並向主管機關立案完成。

Q6全聯會跟縣市醫師公會差在哪?

縣市公會是基層會員團體,全聯會是縣市公會推派組成的全國層級聯合組織。

Q7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怎麼成立?

先有三分之一以上縣市公會完成組織 → 發起 → 訂章程造名冊 → 送主管機關立案。

Q8怎麼確認門檻達到三分之一?

以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為分母,計算已完成組織登記的醫師公會數是否達三分之一。

Q9次專科醫師想影響全聯會該怎麼做?

從所屬縣市公會理監事選舉切入,推派代表時納入次專科議題,比在全聯會層級抗議有效。

Q10怎麼查全聯會的決議與協商結果?

透過衛福部健保協商紀錄、全聯會公開資訊及相關行政命令查詢。

Q11醫師法 35 條 vs 第 33 條門檻差在哪?

33 條是縣市公會的人數門檻(21 人),35 條是全聯會的公會比例門檻(三分之一),層級不同。

Q12醫師法 35 條 vs 人民團體法 39 條差在哪?

人民團體法是職業團體聯合會的一般規定,醫師法 35 條是醫師團體的特別門檻,特別法優先。

立法沿革 5

(0320828 制定)

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文案並應分呈衛生署備查。

(0560519 全文修正)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市)醫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

(0700605 修正)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或直轄市醫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但在動員勘亂時期,不足法定單位發起組織時,得由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設立之。

立法理由國家遭遇重大變故,致省(市)醫師公會不足七個單位時,亦能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立意尚合目前需要,惟「但因國家重大變故」一語,含有國家現在發重大變故之意,具其範圍,亦可包括重大災害在內,其意含糊,爰將其修正為「在動員戡亂時期」以較明確。

(0810703 修正)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應由省或直轄市醫師公會三個以上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內政部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   二、將「過半數」三字修正為「三個以上」。

(0901221 全文修正)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業將省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爰配合將發起組織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條件酌作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20828 制定)

醫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簡表及職員名冊,呈請所在地社會行政主管官署,文案並應分呈衛生署備查。

(0560519 全文修正)

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市)醫師公會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組織之。

(0700605 修正)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致省(市)醫師公會不足七個單位時,亦能發起組織全國聯合會,立意尚合目前需要,惟「但因國家重大變故」一語,含有國家現在發重大變故之意,具其範圍,亦可包括重大災害在內,其意含糊,爰將其修正為「在動員戡亂時期」以較明確。

(0810703 修正)

一、配合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而修正。   二、將「過半數」三字修正為「三個以上」。

(0901221 全文修正)

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業將省醫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爰配合將發起組織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條件酌作修正﹐並刪除但書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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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法第 35 條規定:「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醫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醫師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